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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6條、第1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6 and 18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roundwater Well Drilling Industry"

發布於  2026-06-12  截止於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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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經水字第115602023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聯絡人:鄭科員;張秘書。

(四)電話:04-22501324;04-22501352。

(五)傳真:04-22501619。

(六)電子郵件:A660320@wra.gov.twsihan1652@wra.gov.tw

 

部  長 龔明鑫 請假

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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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5年9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經水字第11560202740號

經濟部令:修正「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6條、第18條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6 and 18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roundwater Well Drilling Industry"

機關回應

經濟部 2026-08-14

民眾提問回應說明

本案預告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計有1則提問,提問內容如下:

(一)在數位身分識別已經普及的時代,竟然還在死守「施工時應隨身攜帶工作證」的老舊規定,稍有不慎就落入警告處分的窠臼,思維極其官僚。真的施工者不是有證的人掛名而已。

(二)這些繁文縟節(如查驗工作證、計算受訓期數)對於真正違法亂鑿、破壞國土水資源的非法集團毫無嚇阻力,反而專門去刁難奉公守法的基層技術工,完全搞錯打擊目標。

本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所提建議檢討「施工時應隨身攜帶工作證」之規定,導入數位身分識別:有關隨身攜帶工作證部分,工作證係為辨識技術員及技工合格資格,有管理查驗必要,經檢討,在不影響查驗目的,本部將朝向放寬證明文件之條件(例如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證件)檢討修正,以提升簡政便民之服務,至於導入數位身分識別之建議,本部後續將檢討評估其可行性。另所提「真的施工者不是有證的人,掛名而已」一節,倘您如有發現現地之鑿井工程有違反本管理規則之情事時,可檢具事證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地方主管機關將即時派員稽查、依法嚴辦。

(二)現行水利法、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針對合法鑿井業者、技術員及技工訂有相關管理規範,目的係為保障施工專業品質及公共安全,健全合法鑿井業者管理,其為建立公平秩序與保障公共安全之重要手段,有其必要性;另針對違法亂鑿、破壞國土水資源之非法業者部分,查現行水利法第93條之1已明定未依法申請設立許可而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其目的即為防杜非法業者之亂鑿行為,未來本部仍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查緝非法鑿井行為,以維地下水資源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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