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6條、第1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6 and 18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roundwater Well Drilling Industry"
發布於
2026-06-12
截止於
2026-08-11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水利法 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聯絡人:鄭科員;張秘書。
(四) 電話:04-22501324;04-22501352。
(五) 傳真:04-22501619。
(六) 電子郵件:A660320@wra.gov.tw ;sihan1652@wra.gov.tw 。
部 長 龔明鑫 請假
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5年9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經水字第1156020274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16 and 18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roundwater Well Drilling Industry"
機關回應
經濟部
2026-08-14
民眾提問回應說明
本案預告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計有1則提問,提問內容如下:
(一)在數位身分識別已經普及的時代,竟然還在死守「施工時應隨身攜帶工作證」的老舊規定,稍有不慎就落入警告處分的窠臼,思維極其官僚。真的施工者不是有證的人掛名而已。
(二)這些繁文縟節(如查驗工作證、計算受訓期數)對於真正違法亂鑿、破壞國土水資源的非法集團毫無嚇阻力,反而專門去刁難奉公守法的基層技術工,完全搞錯打擊目標。
本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所提建議檢討「施工時應隨身攜帶工作證」之規定,導入數位身分識別:有關隨身攜帶工作證部分,工作證係為辨識技術員及技工合格資格,有管理查驗必要,經檢討,在不影響查驗目的,本部將朝向放寬證明文件之條件(例如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證件)檢討修正,以提升簡政便民之服務,至於導入數位身分識別之建議,本部後續將檢討評估其可行性。另所提「真的施工者不是有證的人,掛名而已」一節,倘您如有發現現地之鑿井工程有違反本管理規則之情事時,可檢具事證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地方主管機關將即時派員稽查、依法嚴辦。
(二)現行水利法、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針對合法鑿井業者、技術員及技工訂有相關管理規範,目的係為保障施工專業品質及公共安全,健全合法鑿井業者管理,其為建立公平秩序與保障公共安全之重要手段,有其必要性;另針對違法亂鑿、破壞國土水資源之非法業者部分,查現行水利法第93條之1已明定未依法申請設立許可而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其目的即為防杜非法業者之亂鑿行為,未來本部仍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加強查緝非法鑿井行為,以維地下水資源之永續發展。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經濟部公告:預告「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6條、第18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經水字第11560202380號主 旨:預告修正「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三、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三)聯絡人:鄭科員;張秘書。(四)電話:04-22501324;04-22501352。(五)傳真:04-22501619。(六)電子郵件:A660320@wra.gov.tw;sihan1652@wra.gov.tw。部 長 龔明鑫 請假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