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Investments Made by an Education Foundation Using Its Assets and Associated Maximum Permitted Amounts"
發布於 2018-11-09 截止於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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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教社(三)字第1070192668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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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教育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
三、「教育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712。
(四) 傳真:02-2938-706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教育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草案
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教育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除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外,得以外幣定期存款增加財源,其額度如下:
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以內額度。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政府捐贈金額外,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以內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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