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4-08-07
截止於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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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衛授家字第1130761387號
主旨: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faa.gov.tw/)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網頁。
三、為及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並落實保障其服務對象權益,且前已有多次意見蒐集會議,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三)聯絡人:王視察
(四)電話:02-2653-1721
(五)傳真:02-2653-177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為及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並落實保障其服務對象權益,且前已有多次意見蒐集會議,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
下載全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6-01-0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3年8月7日至9月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預告期間也於9月2日邀集身心障礙團體、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再次溝通,經參酌最大共識之各界意見,本部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並已於114年12月1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內容請見:https://gov.tw/EsH。針對各界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建議提升各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身心障礙者代表參與比率,已於修正草案第10條,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二、有關建議增訂合理調整相關罰責、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已於修正草案第16條,將禁止騷擾、因歧視或騷擾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入法,並針對未辦理合理調整之協商程序者,於修正條文第100條之1訂有罰責。
三、有關建議增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專章或專條,已於修正草案增列第50條之1,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運作機制提升至母法位階,明確規範地方政府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應結合各項支持服務資源,且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此外,服務流程納入專業團隊審查、身心障礙者陳述意見機制。
四、有關強化無障礙環境規劃,已於修正草案第52條之2,增訂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法、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及金融機構之網站應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並將行動化應用軟體納入規範;此外,於修正草案第54條增訂針對市區道路、人行道、騎樓不符合無障礙規範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分年分期改善計畫。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衛授家字第1130761387號主旨: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faa.gov.tw/)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網頁。三、為及早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並落實保障其服務對象權益,且前已有多次意見蒐集會議,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0日。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三)聯絡人:王視察(四)電話:02-2653-1721(五)傳真:02-2653-1775(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 長 邱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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