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Use of Radio Stations for School Training"
發布於
2020-06-12
截止於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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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9 日 通傳基礎字第 10963013491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三、「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ncc.gov.tw ),「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係配合 108 年 6 月 26 日經總統公布之電信管理法訂定,為因應電信管理法即將施行,並已初步完成外界意見諮詢,爰擬依行政院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說明一(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之作法,預告期間以 14 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之限制。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 二 ) 地址: 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16 號。
( 三 ) 電話: (02)3343-8213 。
( 四 ) 傳真: (02)2343-3636 。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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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7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7601號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chool Training Radio Stations"
機關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20-06-23
民眾提問: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本會正彙整各界意見中,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20-06-29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會回應如下: (一)學校設置實習廣播電臺應依草案第11條之相關規定遴聘符合相關資格之工程主管。 (二)本辦法係為管理大學院校為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之實習用無線廣播電臺,僅就電臺之申請設置程序、執照效期、設備審驗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三)本草案第3條規定電臺設置使用應遵守之事項,「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又本草案第2條及第4條規定,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專供大學院校廣播電視等相關系所之教學及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且大學院校需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始得檢具文件向本會申請核配頻率並依本草案設置電臺。由此,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之節目製播內容均為學校課程、教師教學及學生實習之範疇,性質上屬學校教育內容及教師自主教學一環,應受學校及教師相關管理規定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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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3491號主 旨:預告訂定「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三、「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四、「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係配合108年6月26日經總統公布之電信管理法訂定,為因應電信管理法即將施行,並已初步完成外界意見諮詢,爰擬依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說明一(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之作法,預告期間以14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二)地址: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三)電話:(02)3343-8213。(四)傳真:(02)2343-363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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