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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預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0-09-14 截止於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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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草案內容請參閱附檔之總說明及條文,歡迎於網頁討論區提出您的寶貴意見,本會於預告期間將持續收集各界關注議題,以作為後續草案條文修正之參考。

 

For the content of the draft amendments, please refer to the General Explanation and the Terms of the Act as appended below. We welcome you to submit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in the discussion area at the bottom of the page. We will continue to collect issues of concern submitted from all quarters during the notice period, for subsequent consideration in revising the draft amendments.

 

 

1.總說明:

 
 
 

2.修正草案內容: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21-05-03

綜整回應: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意見數

研處意見

1.工作

1.1建議鬆綁經歸化我國國籍者(中華民國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之工作權與永久居留者相同,或修改就業服務法,允許未喪失國籍而歸化者申請工作許可無須依外國人規定辦理

5

基於衡平性及留才攬才之政策目的,爰同意鬆綁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者來臺從事專業工作,得比照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相關規定業納入修正草案第24條。

1.2500大學畢業免2年工作經驗擴及INSEAD等非綜合型大學之學院

1

世界大學排名依據項目已區分多種,倘再細分採以學科領域作為排名依據,恐難以訂定合宜指標標準。

1.3放寬就業金卡持卡人配偶工作權

1

就業金卡持卡人之配偶已可適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7條之1及第39條之1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相關規定,得向勞動部申請專技工作之部分工時工作許可。

1.4放寬我國國民之外國成年子女工作比照永久居留者之成年子女工作許可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經獲准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如其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開放式工作許可。

2.居留

2.1建議鬆綁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居留權利與外國人才相同

12

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刻正研議檢討相關規定,將審酌港澳居民與外國人制度之衡平性,研議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2.2鬆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父母得依親居留

4

考量我國現行移民政策及社福資源分配等因素,尚不宜納入尊親屬依親居留。

3.永久居留

3.1放寬在我國就讀大學期間可計算永居期間

1

恐過度寬鬆,不符本法攬才目的。

3.2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居後,其依親親屬得立刻可申請永居

1

高級專業人才因資格條件較高,因此其依親親屬得隨同申請永居,至一般專業人才,則須再居住若干期間始可申請。

3.3鬆綁申請永居年限為1-2年,每年居住60

1

申請永居之目的係為長期留用專業人才,過度鬆綁恐不符留才目的。

3.4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即可申請永居

1

針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仍需確認渠等有留臺工作意願及能力後,再提供申請永久居留機會。

3.5贊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3年得申請永居

1

已納入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

4.國籍

4.1放寬外國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國籍無須放棄原國籍

11

國籍法已開放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擁有雙重國籍。

4.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2年即可取得我國國籍

1

考量外國人歸化我國須瞭解我國國民基本權利義務,並且適應我國文化及生活方式,因此不宜縮短其居住年限。

5.健保

5.1就業金卡自由工作者納入健保無須6個月等待期

2

考量外界觀感,爰本修正草案係有條件鬆綁,如具投資、新創實績或對臺經濟貢獻者,得免除或縮短健保等待期。

6.其他

6.1修正草案法制體例問題,新修正之法條應於原條文後加上「之一」

1

本案為全案修正,業依法制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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