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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ross-Selling Among Subsidiaries of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發布於  2026-04-28  截止於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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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3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莊稽核

(四)電話:02-89689766

(五)傳真:02-8969135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8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90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ross-Selling Activities Among Subsidiaries of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Governing Cross-Selling Among Subsidiaries of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6-08-07

綜整回應:

所提意見於本辦法或信託相關法規已有明確規範,維持原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第3項授權本會就金控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申請核准之應備條件及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規範。本次係修正放寬本辦法第6條及第8條有關共同行銷業務範圍及業務人員訓練時數規定,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授權。至信託受益人權益之保障於本辦法其他條文、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授權子法均有明確規範。

現行本辦法第11條針對客戶資料之保護已有規範,包括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含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資料時,須事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與客戶往來契約應訂定讓客戶選擇同意提供個資之欄位,且相關約款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及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如電話通知)。金控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須立即停止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本辦法第8條已明定,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資格應適用各業所需資格並完成登錄。查「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針對信託業務人員之訓練時數定有相關規範,故辦理2項以上信託商品之共同行銷業務人員訓練時數均應符合前開經驗準則規定,至僅辦理共同行銷「單一項信託商品」者,得縮減教育訓練時數,係考量其所需了解之信託法規及業務實務範圍限於該單一項信託商品,尚不涉及其他信託業務,故無須比照一般信託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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