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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17-09-06 截止於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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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草案(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60465144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草案(附件)廣納各界意見,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辦理。

二、本草案公開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三、研擬本草案前,本部賦稅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進行研究,除對外召開座談會,該署並設置專區放置研究報告供各界參閱及發表意見,另就各界舉辦之研討會,亦派員參加蒐集意見,其中就股利所得課稅研擬甲、乙案,持續利用各種管道蒐集各界意見,供行政院政策決定參考。為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預告期間訂為30日。

四、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網站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電話:(02)23228000

(四)傳真:(02)23969038

(五)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長 許虞哲

機關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0-06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問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擬留供研議參考,並於預告期間結束後就所提意見綜整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0-30

綜整回應:

一、有關提高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比率至10%及每一申報戶可抵減

稅額上限金額至10萬元乙節

1.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提高投資意願,本次稅改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抵減其應納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上開抵減比率8.5%及上限8萬元係參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申報統計資料,股利所得之平均扣抵稅額比率為8.4%及中低所得者每戶抵減金額訂定,使中低所得者享有與現制相同之抵(退)稅權益。

(2)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上開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按104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計算現制下適用30%以上稅率股利所得者之有效稅率25.73%相當。

2.上開建議將使股利所得者享有較現制更多減稅利益,增加國家稅收損失,將造成股利所得相對其他類別所得稅負較輕,且該等股東享有本草案提供調高綜所稅扣除額等減稅利益,已較現制更為優惠,基於各類所得間稅負衡平性及國家財政健全,尚不宜提高抵減比率及上限金額。

二、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給予過渡期間乙節

1.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僅係記錄營利事業實際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俾據以計算公司於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內併同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屬營利事業會計帳簿外之備忘帳戶,非屬營利事業之資產。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其單方面對公司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期待,尚無應保護之信賴利益。

2.國際間原採用設算扣抵制國家於稅制改革後,多數採用股利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取代過去之可扣抵稅額,減輕股利所得於公司端及股東端兩階段總稅負較重問題,本次稅改新制下個人股東減輕之所得稅額等同將舊制之可扣抵稅額併同盈餘分配予股東,爰未再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給予緩衝期。

3.再者,本次稅改方案包括調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稅率、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等多項減稅措施,提供較現行半數設算扣抵制更為優惠之措施,不宜再訂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過渡規定,以免重複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0-19

綜整回應:

感謝您於「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間提供建言,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應於本草案公告周知期間結束後14日內綜整與回應。考量為求慎重並審慎評估,預計10月底前綜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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