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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草案。

發布於  2019-09-25  截止於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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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925
衛授食字第1081606999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三、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一「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鑑別品項之產品,應辦理下列事項:

()於車身正後方明顯可見之處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

()如產品經核准兼具作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座椅之特性,並應於車身正後方明顯可見之處標示「本產品已通過機動車輛正面向前座椅之正面衝擊測試」,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

四、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已取得該類許可證之前揭產品,其市售品及庫存品之車身標示應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以違反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論處。

五、已取得該類許可證之產品,如兼具有作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座椅之特性,惟該特性非為許可證核定範圍者,得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如:CNS 14964-19ISO 7176-19等)辦理變更登記後,依公告事項三(二)辦理。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七、對於本次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526

() 傳真:(02)3322949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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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0-15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醫療器材分類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的關心!
本次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言及本部回應綜整如下:
一、    有關本案政策目的部分:
緣本部老人福利推動小組第6屆第3次委員會議提出,四輪小型電動車未依道路交通規定行駛,造成用路人困擾,且交通部表示,民眾使用之電動代步車如為本部公告屬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或「動力式輪椅」,因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如非屬本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依法不得上路。為區隔醫療器材與非醫療器材產品,故本案以車身標示許可證字號之方式,確保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之路權。
此外,鑒於監察院調查「輪椅使用者搭公車意外頻傳,交通主管機關是否善盡監督之責」案,建議將可用於行駛中車輛的輪椅與一般地面使用之輪椅應有所區隔,故一併納入本次標示範圍,供民眾選用。
二、    有關歧視爭議及影響產品美觀部分:
承上,本案之訂定目的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無任何標記或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意圖,為傾聽身心障礙者之意見,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12月12日邀集交通部、本部社家署、身心障礙者相關團體代表、輔具產業及醫療器材產業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期能找出解決問題的最大公約數。
依該次會議決議,為辨識電動代步車是否屬合法醫療器材,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本體應有適當標示,會議中主要提出兩大方案:
(一)方案一: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或動力式輪椅既有之「產品標示」上,標示許可證字號。
(二)方案二:將許可證字號烙印於車身明顯可見之處,字體大小不得小於電腦字體12號字。
復經本部蒐集各界意見,多數單位同意採用方案一,故本案將採方案一方式辦理。另為使可用於行駛中車輛的輪椅與一般地面使用之輪椅有所區隔,研議規範通過ISO 7176-19 及CNS 14964-19檢測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產品,應於包裝、標籤或說明書明確標示,以利民眾選購。
再次感謝各位提供的寶貴建言!相關意見皆已納入修正研議,本部將參酌各界意見,並於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間取得平衡,研訂本辦法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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