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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發布於  2020-03-26  截止於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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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323
金管證投字第1090361157

主  旨: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85號。

() 電話:(02)27747127

() 傳真:(02)87734154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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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金管證投字第10903502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Standards Governing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0-08-04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修正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有關建議刪除上開條文第2項第3款第1目所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之規定:考量上櫃股票融資融券對投資人之交易風險較大,融資融券承作標的之上櫃公司,其經營狀況及財結構仍宜具一定之穩健性,爰暫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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