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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4-05-10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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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衛授食字第1131101208號

主  旨:預告廢止「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依同條第七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另新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預定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爰辦理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衛授食字第一○八一一○二七四八號公告「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之廢止事宜。

四、「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原規定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本案係因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以利化粧品製造場所可明確遵循相關規定,另新訂定之「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亦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本案屬情況特殊,有定30日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徐小姐

(四)電話:02-2787-7154

(五)傳真:02-2787-702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原規定(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6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131103145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Specified Cosmetic Categories Shall Comply with Cosmetics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aboli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8th, Jun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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