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ff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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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政府應擬訂政策給予實習學生補助津貼(以下稱為津貼),讓學生能更專心的在實習課程上。
發起背景
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師資培育法,其中教育實習由一年縮短為半年,並取消教育部補助每月新台幣八千元津貼,除須繳納四學分的學分費,學生身份也由「實習老師」改為「實習學生」。
以下分為四點分述之:
第一:教育實習本身具工作性質
法令規定學生須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而後銜接教育實習,學生在學期間已有實習課程及通過資格考的背景下,皆具備相對應的基礎知識與能力。實習內容包含上台授課(每週至少超過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支援各處室與校內行政庶務等,且上下班時間比照正式老師,可知教育實習具備工作性質,對比其他考照執業如律師、醫師等,實習期間也都有薪資。
第二:教育實習費用及成本高
根據法令規定,每個月學生需要回原大學與指導教授開座談會。因在原大學附近租房及生活的成本通常較高,部分學生會因戶籍地的關係,選擇靠近家裡的學校,所以可能會有當日、多日往返北高此類之情形。在政府沒有津貼之下,另須負擔學分費、交通費、住宿費對於部分學生難以負荷。
第三:因法規規定及時間考量下,難以額外打工
在校實習時間約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有時候會有加班的需求(如班親會、開學典禮),若下班後額外打工將降低學習及教學品質,壓縮實習學生備課及準備教材的時間。
實習法規第27條有提供學生能在學校代課或是課輔的機會,但代課機會較少且規定為3個月內之代課;另外實習學生專長項目的不同(如音樂科、家政科),並非所有人皆適合進行專門科目上的課輔。
第四:給予實習學生津貼,能使實習學生更加專注
根據我們回收的32個意見調查(可參考附加檔案1),大部分認為給予實習學生津貼,可使實習學生減緩經濟壓力,上班時更加專注於教育實習上,下班時也有餘裕時間能充分地備課、準備教材。
綜合上述,我們認為給予實習補助津貼不只具備經濟層面、勞動層面上的正當性,在情意層面更能提升實習學生的學習動機,進一步轉化為實習成果,與未來正式師資的品質。
透過津貼,也有助於減少師資培育中經濟條件的限制,進而促進階級流動,即使貧困家庭的子女(*註1),仍可以擁有平等的機會。實習津貼推行成功,未來在制定或改善相關政策上,更能建立政府與人民良好溝通的基石。
*註1:部分家庭情況不適用於「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一、保障實習學生基礎生活,使上台教學品質更佳
對於實習學生在此半年的負擔較不為沉重,不用在辦公時間外另尋額外的打工,並能更專心的在實習的課程準備上。
二、佔教育部年度預算不到1%
以109年~105年的教檢通過人數及109年教育部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來計算每個月進行4000元補助款,會佔預算約7%;而佔整體教育部預算比例不到1%(0.00089),總花費平均約為114,900千元。(*註2)
*註2:計算方式為
當年度通過教檢人數*補助金額*6個月=實習學生補助津貼總額
(實習學生補助津貼總額)/(實習學生補助津貼總額+109年該預算金額)=佔該預算比例
(詳細計算資料可參考下方附加檔案2)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