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8-11-29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8-12-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8-12-06權責機關說明
2019-05-17回應階段
一、為何提議?
因為我國於去年修正公民投票法,明定有四項不得提出公投(如:租稅預算、政府人事等),但四項中卻不包含人權議題。因此提出此案。
二、建議內容:
(1)建議提出公投法修法草案,以法律明定不得透過提出公投案的方式來剝奪、限制或減少人民享有之基本權。
(2)其提出的公投案內容意在保障、增加人民權益之公投,不在此限。
和諧的社會需要全體國人共同努力,人權不應因多數決而消逝ㄤㄤ,這可能使公投變成多數暴力。修正公投法。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回應日期
2019-01-25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6-26 10:50)
回應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目前閱讀版本:2019-06-26 10:50
經查108年4月12日行政院報送立法院審議之之公投法修正草案第一條已增列第三項規定:『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惟108年6月17日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並未將本項修正規定列為審議內容,以致該條並無異動。
關於本提議將召開協作會議,邀請提議者、相關部會或利害關係人等參與討論,藉由聽取不同意見,協助釐清議題之爭點,儘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此外,本會業於107年12月12日、12月25日及108年1月11日分別邀集會內各單位、本會委員、行政機關(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召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俟於本會委員會討論審議後,本會研擬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經查108年4月12日行政院報送立法院審議之之公投法修正草案第一條已增列第三項規定:『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惟108年6月17日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並未將本項修正規定列為審議內容,以致該條並無異動。
本會尊重立法院的修法,且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奉總統於107年6月21日公布,本會將依法律規定辦理所掌事務。
說明日期
2019-05-17
說明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各位關心本提議的網友好:
有關本提案後續辦理情況,唐鳳政委訂於今(108)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假社會創新實驗中心A2(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99號)召開協作會議,除邀請提議人外,亦歡迎關心此案的附議人出席會議,特此公告,開放報名。
欲報名出席者,請填寫附件報名表,我們將依報名優先順序取前5位附議人出席。
另有以下事項請注意: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8年5月21日(星期二)中午12時為止。
報名資格:有參與連署「支持修正公民投票法,明定不得透過提出公投案方式,限制、剝奪、或減少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利」之附議人
報名方式:請填寫本報名表單,且為審核是否有參與該案連署,請務必正確填寫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信箱或是手機號碼。
將依優先順序報名成功後,我們將於108年5月23日(星期四)前寄發郵件通知,請留意您的信件。(若非優先報名之5位附議人,將不另行通知)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