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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讓教育局負責幼兒園之稽查人員,稽查時強制規定配戴密錄器」

提議者 王先生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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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4-08
檢核不通過
2020-04-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成立相關規定緣由

台灣幼兒園目前有多數都有違規之情況,而針對違規僅能夠過當地市長信箱進行投訴檢舉,但效果卻不一定能有成效。

最大的問題在於若是稽查人員進到幼兒園現場時,若是園方刻意威脅、規避,甚至是稽查人員刻意放水,將會失去稽查的作用。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
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若違反罰則園方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違法幼兒園業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提案相關建議

應強制讓稽查人員在進行幼兒園違規稽查時如同警察「強制配戴密錄器」,並將畫面紀錄留存至少半年,若針對該次稽查,檢舉人若有相關疑慮,也能透過申請調閱,甚至請第三方專業人士公評稽查人當下是否有「瀆職」之情。

利益與影響

針對此提案,將可以大大提升本國幼教環境之生態改善。

一、幼生權益及幼教師之權益可以得到改善。

二、降低幼兒園嚴重違法之情況

三、保障教育局稽查人員行使公權時之權益

四、增加一般民眾檢舉幼兒園違法時的保障

五、避免官商勾結導致稽查人員放水、瀆職

 

幼童為未來國家棟樑,而本國雖有多項幼兒福利政策進行,但公幼、非營利園所數依舊嚴重少於一般私幼數量。
若民眾居住該地區公托收托數較少,一般民眾便僅能選擇送托違法頻率較高之一般私幼,而為保障幼生與幼教師之權益;

若能加強稽查人員之權力與公信力,必能降低幼兒園違法之情形,提升整體幼教環境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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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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