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宋昀珊
檢核未通過
1.台灣及離島地區施行合法安樂死。
2.需滿20歲及以上者。
3.於執行前調查安樂死申請人的情況,並進行詢問是否具備該資格。
4.有重大身心疾病者(ex.失智、癌症末期、重度憂鬱...)想進行安樂死應無條件通過。
20歲以上安樂死合法化,在重大身心疾病纏身的情況下,或許沒有遺憾的結束生命才是最好的選擇,不僅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也不會造成家屬、患者身心靈的創傷,生命固然可貴,但人們也應該擁有決定自身生死的權利,為避免有人一時情緒低落、衝動,選擇安樂死,應於執行前進行足夠的問卷或人力調查。極度痛苦想自殺者,也應有權利結束自身生命,若實行安樂死合法化,生不如死的人們便能以一種較輕鬆的方式離開,而不是感受墜樓的疼痛等方法離開,20歲以上有重大身心疾病、認真想清楚、通過問卷審查的人們,應有權力選擇舒適的死亡,真正痛苦的人類,會想盡辦法結束生命,安樂死不過是一種減輕死亡痛苦的方式而已,有些人或許會因安樂死沒有那麼痛苦而選擇自殺,但這也更能讓社會了解自殺的種種原因、群體、壓力來源。因此安樂死有必要在台灣合法執行,但安樂死門檻需較高,避免有情緒激動之人一時衝動了結寶貴的生命,安樂死可以減輕許多家屬與病患的負擔。「死亡應是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