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宇恆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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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物收容所行動捕抓人員,均應該配戴麻醉槍,以便更快更有效力進流浪動物之捕抓。
2.取代誘捕籠之設置上造成之重複捕抓,費時日久等成效不彰之行為。
3.針對不易捕抓並且逃跑能力迅速之流浪動物,可以短時間內進行捕抓,以免增加流浪天數而造成其他野生動物活地區人員之危險。
1.可快速針對可能繁殖之流浪動物,危害地區人民安全或地區野生動物安全之流浪動物進行快速補抓,以減少設置誘捕設施成功捕抓前之持續危害時間。
2.麻醉後之流浪動物可降低捕抓人員被抓、咬傷之疑慮。
3.就是盡量簡短捕抓時間,趕快處理掉有危害的流浪動物之危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