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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警方可視為第二舉證人

提議者 wtica

已附議53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46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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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0-31
檢核
2021-11-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二提-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警方至受害住戶訪視,若確實發生防礙居住安寧情事,一週內經2次勸說製造聲響住戶仍未改善,可直接開罰,並可累計不限次數,原由,警方可視為第二舉證人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得連續開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或依員警說法需要該建築物住戶2人以上檢舉才可開罰!

 

實際狀況,比如樓上腳步聲,受影響最大一定是樓下,現今社會狀況及少子化影響,沒影響到的住戶他,誰要出來找事作,又或住戶為單身者,變成受影響的住戶孤立無援,警方也無法幫忙。又或隔壁透天裝設機器,機房,變成類工廠的地方,24小時不間斷運轉,只要聲音不超過標準,就不會受罰,但其分貝聲仍舊接近超標上限,這不也是會造成腦神經衰退嗎? 警方或環保局對此也無能為力。

 

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僅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若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但是,腳步聲這類低頻近鄰噪音,連環保局都回覆錄不到,但是穿心震,可是極大影響受害住戶的居住品質及身心狀況。又或者雖未達管制標準,但24小時連續不斷的接近噪音值上限的機器聲在住宅區內,影響住戶身心狀況不大嗎?

 

最後,待受影響住戶身心出狀況,再依民法提出精神傷害,期間需要(舉證-環保局錄音,因為自己錄的上法院可能不被採用?),耗時不一定有效,且還沒走到這步,受害住戶已經需住身心科看診,耗費醫療資源,更甚者,會否出現互相傷害並上社會版面的狀況出現呢?

利益與影響

利益及影響-

1. 可以即時協助受害住戶,避免事情惡化,所謂的自由是在不影響他人的狀況下才是自由。

2. 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環保局,警察,法院的資源可以留給更有需要的案件。

3. 降低醫療資源的耗費,可預防之情事,提早預防(受害住戶有腦神經衰弱,聽覺衰退,焦慮症, 躁鬱症, 憂鬱症等可能的身心狀況發生),無需浪費資源在原本身心健康的居民身上。

現在社會居住狀況多為住宅樓上樓下,又或連棟透天房,此等噪音情況必常發生,故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其必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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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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