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英仔
尚須3978個附議
【應立即針對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侵」罪進行修法!】
「權勢性侵」被害人所面臨的處境與求助空間都是最艱困的,但刑法「妨害性自者」罪章中,第228條「權勢性侵」的刑罰竟然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幾乎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這個嚴重的法律漏洞,將讓好不容易鼓起勇氣為自己發聲的被害人,無法獲得真正的公道與正義;甚至成為權勢性侵加害人的「保護傘」,利用第228條法律,讓自己避免了更重的刑罰!
事實上,在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包括:對被害人下藥、凌虐,攜帶兇器犯案、對未滿14歲之人犯案…等8種更為惡劣的犯案情況下,其最刑責為7年以上。
因此,我們提議,應將第228條刪除,並將原條文內容併入第222條成為第9項,讓利用權勢性加的加害人,至少要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內容》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7月3日深夜從新北市衛生局頂樓一躍而下的衛生局林姓女雇員離世前在臉書寫下千字文,控訴遭到前單位主管性侵害、暴力對待…等,在接連收到男方妻子「妨害家庭」、男方「妨害名譽」告訴,甚至有週刊記者傳訊告知即將截稿刊登此事…等連串打擊下,讓她最後決定「願用這條命,讓真相浮出檯面」。
林女離世後,許多相關領域的專家都認為林女的遭遇屬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侵」罪,也讓「權勢性侵」議題開始受到關注,但目前相關輿論多在討論「權勢性侵」的求助與成案有多不容易。
事實上,遭受「權勢性侵」被害人除面臨求助與蒐證的難題,更要面臨:「加害人可能濫用權勢報復」,例如:宣稱「要讓你在這個圈子混不下去」;其次則為「加害人有其支持者」,加害人可能具高社經地位,甚至是魅力型領袖,擁有支持者,被害人若指控其犯行,在權勢不對等下,不但會遭受更多的質疑,也可能遭受加害人之支持者攻擊、抹黑…等。
而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危害的是:「受害者的身心反應不利於求助」,人們往往很難相信親近的人竟會對自己施暴,事件發生後,被害人容易陷入嚇傻、混亂、無助與失控感,甚至對於自我價值和人我關係感到懷疑,進而出現自責、罪惡感、羞恥感等,並出現憂鬱、信任感瓦解、自殺意念等身心受創現象。
此外,部份被害人更可能因自我防衛機轉(即生存保護機轉),會否認自己遭受侵犯的真實感受,自我說服接受加害人,給自己一套合理化的解釋,讓自己能生存下去、並且和加害人維持關係,此情況一但發生,又讓被害人陷入內外都更為不利的處境。
因此,除了持續透過不同管道讓社會大眾對「權勢性侵」 有更多的認識與理解外,透過法律的修改,才能讓勇敢為自己發聲的被害人獲得真正的公義,並降低類似惡行的一再發生!
※更完整的林女事件資訊與提案論述,請見FB粉專「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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