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zung-yu Ya
檢核未通過
我國開放地方自治以來,因為地方派系、黑道、議員素質良莠不齊等原因,賄選、貪污、關說、樁腳買票的例子比比皆是。他們往往仍獲得提名,且因為在地方耕耘已久而能順利當選,甚有許多候選人在審理期間仍可繼續參選,十分不合理。
根據時代力量2018年9月公布的民調清楚顯示,有9成的民眾都表示「政黨提名過去有買票賄選紀錄」是不適當的,也不會考慮投給這些候選人。然而現實情況是,選民因為資訊落差,往往繼續投給這些地方知名卻涉案累累的候選人,讓有問題的候選人繼續失能,未能盡力監督政府或推行政策。
筆者在此建議,選舉公報應刊登候選人刑事案件紀錄,供選民參考:與候選人登記時應附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供選務人員記錄。
讓腐敗的候選人的腐敗紀錄公開透明,給予選民投票時的參考訊息,下架不適任的公職人員,淨化公職人員的素質,避免遭人詬病的議會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