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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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不起任何一位不用心照顧孩子生命的人進入托育現場,每一位督導者(包含托嬰中心負責人)都能成為吹哨人,我們反對獵巫,但要求真相,請「保護吹哨人,重懲行為人,建全執業審核及通報機制,避免不適任者有機會傷害任何一位孩子」。
一.建置緣由:
「兒虐0容忍」考量現行托嬰中心從業人員及負責人吹哨過程未受保障,導致吹哨人可能遭受停職、停業、受行為人牽連被公告及裁罰,甚至使不適任人員流為黑數等,故有立法保護之必要。
為避免不當對待行為發生,托嬰中心從業人員除需定期受相關專業訓練,仍得倚仗自我覺察意識或他者提醒,且經查過往案例,不當對待事件多為行為人自身問題而非受他人唆使所致。
因此,為有效預防托嬰中心發生不當對待事件,並提升自主管理效能,故建請應儘速建置「托嬰中心不適任人員通報管道」,以確實提升整體托育品質,避免不適任人員四處流竄擔任居家保母,形成看不見的危害。
二、吹哨責任:
1.吹哨者及其協助人限於機構任職之「內部核備人員」及其「負責人」
托嬰中心內部人員及其負責人對於不當對待之發生與經過有第一手資料,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揭發,以事先防止發生更嚴重的傷害。【有別於上述之外部吹哨人則另視為檢舉人】
2.受理之案件除應針對吹哨者及其協助人進行相關保護及獎勵措施
主管機關、民意代表、媒體、民間團體應保密吹哨者及其吹哨協助人其身份及執業單位、保障工作權及執業權,並另訂定與發放揭案成功之獎勵機制,鼓勵提早遏止並共同預防憾事發生。【吹哨協助人應為配合調查者、證人、不願意同流合污者】
3.吹哨人應具體示警,並偕同吹哨協助人完成行為人通報程序
為避免誣告濫訟之情事,吹哨者應於發現後24小時內提供行為人具體之事證或就所知悉之情狀,詳細客觀陳述予機構最高權責人(負責人)知悉,並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擔任吹哨協助人進行系統通報,以啟動行政查調。【行政查調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4.吹哨者或其協助人或機構單位,應免受罰或免被求償或免被公告
鑒於勞基法第12條相關規範,行為人自違反兒少法停職接受調查始日起,若經事後行政調查證實為實犯罪責,即可以於事件發生日,即刻解除勞動契約(不需給付資遣費用及當月薪資)。如機構及其他內部人員無責的情形下,其免罰應包含停職後連帶造成之師生比不足(放寬非托育人員之核備人員入班限制規範)、機構受裁罰公告等。
建置目的:
1. 避免監視畫面遭人為破壞。
2. 避免兒少虐童案共犯隱匿。
3. 避免不適任人員繼續留竄。
4. 提早防範不當對待再發生。
5. 建置具效能自主管理機制。
6. 維護吹哨者自身生存安全。
吹哨保障
1.「放寬」合法核備人員代位協助管理機制,以利在突發狀況下接觸孩子。(現行規範採認固定照顧者,以致機構內主任、非照顧者,任何時候都不可以接觸孩子。)
2.「阻卻」吹哨後連動違規的師生比不符問題,以利第一時間禁止行為人接觸孩子。(現行規範受制前述問題,行為人停職後,就會立刻讓中心陷入師生比不符的狀態,於任何人都不可以入班協助的狀況下,就會被以「超收」開罰。)
3.「免罰」非行為人以外的吹哨人及配合調查者,如機構本身、吹哨人或非行為人以外的人員,減少無辜人受累或被連帶處分。
4.「透明」化通報,除避免吃案及私人恩怨、仇恨舉報,負責人亦可第一時間知悉判斷,在非有包庇等狀態下,只要配合通報及查調都可以列為協助人(如汙點證人)並免責。
5.「保護」吹哨人工作權及執業權,並建置獎勵機制,只公告行為人個人資訊及裁罰,保護人範疇包含民意代表、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