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上宜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1個附議
在國有森林地(非國家公園)營火以及野營等行為比起政府當前的「禁止」,政府應該朝向「管理」的方式開放山林。
自民國95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轄的林務局委由中華民國永續發展學會辦理「國家步道環境優化系列發展推動計畫」,後再委請台灣外展教育學校(OBT)與台灣生態登山學校(TWEA),辦理LNT教育訓練課程,逐步推展無痕山林運動(LNT)。
LNT 包含以下七大原則:
* 原則一: 事先計劃和準備
* 原則二: 在堅實的地面上行進和露營
* 原則三: 妥善處理垃圾
* 原則四:保持自然原貌
* 原則五:注意野外用火
* 原則六:尊重野生動植物(在適當的距離外觀察野生動物,不要跟蹤、靠近它們)
* 原則七:為其他戶外活動者著想
民國108年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先生參與「向山致敬」記者會,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以「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推動山林開放,鬆綁全台81處林道。
然而 林務局森林法 第五章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6日農林務字第 1021711566號函釋內容:「至引火行為係指人為以蓄意方式產生火焰,並藉由此火焰持續燃燒可燃物,以進行活動者,如引火整地、露營營火、烤肉、燃燒冥紙或其他可持續性燃燒物品等行為。」
以上看似明文規定的內容,實則又與林務局自身所宣導的LNT原則有所違背。在林務局網站中https://recreation.forest.gov.tw/Topic/LNT可清楚了解LNT關於山林用火的相關說明與教學。在「開放山林」的美好政策之下林務局非但沒有依照「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行政院主軸。還對於依照林務局自身所推廣的LNT用火知識開罰,本人深感遺憾與不解。林務局一手推廣的LNT,一手卻又將野火與其混為一談。
例如安全用火之「季節」與「方法」在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https://forecast.forest.gov.tw/Forecast/「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即可了解當前火災之風險。比如111年3月5日為 安全級 “小心使用火源”,而非第5級的 “禁止引火吸菸”。
在山野教育中「生火」常被歸類於野外求生技能課程之一,非到緊急狀況能不用就不用, 平時登山更沒機會操作,因此,常人對於火的認知與使用觀念並不如繩索攀登技 術來得熟練。但是台灣山野地形複雜並且登山類型多元,無論是遊走於溪谷溯溪、濕冷的中 海拔山區、蚊蟲多的低海拔林地等確實有不同技能需求,懂得生火能免於失溫保暖、驅蚊、 求救(如升狼煙),到了營地裝備衣服溼了可透過生火烤乾,寒冷的夜裡圍著火更是倍感暖意。
當戶外遊憩是台灣民眾休閒參與轉型的重要指標之一時,隨著參與人口持續增加及休閒 服務提供從量到質的轉變,深度旅遊、認真休閒、遊憩專門化成為戶外遊憩行為的特點,隨之而來的議題,便是遊憩提供者要如何提供專業化的管理,以滿足民眾各方面的需求並提升 遊憩體驗的滿意度。然而,在博大精深的山野領域之中,合理與有效益的管理/管制議題一直 是政府單位與民間單位所關心的,然而,台灣卻常面臨在「禁」與「不禁」的管制思維,而非著力於體認其存在於山野生活本身的價值與精神的治理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