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凌羽
已附議17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26個附議
1. 嚴格落實車輛以及駕照記點制度,取消不適任駕駛的駕駛資格
目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
有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47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48 條、 第49條或第 60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有第29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2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事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
有第43條、第53條、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同一駕駛人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 ,再違反記點條款 時,吊銷駕駛執照 。
拿個記三點法條出來討論的話,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以上可見,若你在半年內把人撞傷兩次才有可能讓駕照被吊扣一個月,這是十分嚴重的問題。
以現行制度來說,無照駕駛罰則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以上述法規來看,無照駕駛甚至罰則比酒駕還低,所以一堆被扣駕照甚至無照的人都沒在管的,繼續擅自行駛,因為其處分非常輕微,甚至無關痛癢。
建議記點制度可以比照日本,增列所有交通違規法條內項目都給予輕微至嚴重的罰則,且點數保存時間為三年,對於無照駕駛則處以扣車待罰款繳清等明顯作為。
另五年內沒有肇事以及記點,可以比照日本更換為優良駕駛,得以有考取職業駕駛的資格以及稅賦減免
對於營業用車輛,以及職業駕駛等記點制度應加倍罰則
另因目前逕行舉發不予記點,應改為逕行舉發需針對車輛牌照記點,如點數超過則進行扣牌之罰緩,不論借車與否,要盡量避免民眾心存僥信的心態,租車行可進行申訴,以合約申訴該租借人進行記點。
2.嚴格控管駕照發放量
目前我國駕照的發放率過高,而且駕訓班通過率高達八成,相較於其他國家以及各國youtuber都極度訝異台灣的考照難度過於簡單
甚至大量移工,外籍人士都來台灣考取駕照再換國際駕照時有所聞,建議駕照考取難度比照日本,德國,以及澳洲等,以嚴格之方式審視該員是否有資格考取駕照
而非全部交由駕訓班做填鴨式的考取方式,甚至出現大量保證班,另駕照資格應於65歲後重新審查考取。
並且訂立嚴格的審查制度,以防駕訓班或者監理單位考試放水,
1. 台灣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30天內死亡人數2,877人,鄰國日本2017年度總共3,694人,台灣是僅兩千三百萬人口的國家,但是死亡率已經追上將近五倍人口的日本
每減少一個死亡數,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社會成本,一條人命值千金,政策落實後可以有效的保障民眾身家安全等。
2. 減少三寶數量,讓外國人敢來台灣,目前台灣在各國觀光指南上,以及部落客介紹等,皆把台灣列為交通需注意的國家,代表我國的交通危險率讓外國人不敢來台。
3. 減少駕駛的數量有效的降低交通阻塞,並鼓勵民眾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現階段大量不適任的駕駛開在路上,不正確的駕駛行為是導致交通壅塞之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