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a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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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定型化契約解約之漏洞,嚴重偏袒業者對消費者不公,造成健身房糾紛屢見不鮮,體育署需有積極作為
健身房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之(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過於偏袒業者,法條之合理性是否該討論,契約使用越長所繳納的違約金卻越高完全不符合消費者權益,與其第二項(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兩項解約的差異其實僅是否預繳而已,而就算已預繳業者只需於合約內敘明單月月費即可以在開頭就明訂鎖死為第一項解約方式,可是兩者因時間長短計算出來的金額天差地遠差距高達數萬元不等,因此延伸之爭議屢見不鮮,尤其是前者使用越久繳納之違約金越高對於消費者而言非常的不合理,導致消費者根本不敢解約只能任由業者宰割,體育署應負責檢討該法條的合理性,並主動明訂合理之違約金,且應積極介入處理現有健身契約糾紛之問題。
在屢見不鮮的健身房合約糾紛中,定型化契約內容依舊有許多過於偏袒業者的漏洞,消費者權益大受影響,改善相關條例以降低相關案件的消耗之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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