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Incarni
檢核未通過
現行規定台北市基於防止屋頂漏水目的,特就7樓以下,20年以上建築物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雖於110.11.25.以府都建字第11061959071號令,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二.一公尺,屋簷小於一.八公尺的高度限制,但仍有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之規定,這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之不可有頂蓋的規定,使得建築物平屋頂層仍因雨水而地面全濕,致使防止屋頂漏水目的破功,頂樓住戶仍深受室內天花板漏水之苦,不單單室內生黴影響健康,對於整棟建物也有安全隱憂。
既然在110.11.25.已將建築物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的高度合理化,不像修正前頂樓斜屋頂限高為1.5公尺造成屋頂平台無法做日常使用,包括曬衣服等,在現在可搭建的高度下,一般身高的人已經可以進入,且在不得有壁體或門窗的前提下,就算不留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之不可有頂蓋的規定,為了遮雨防水搭建滿屋頂面積也不會影響逃生,參考鄰近新北市或其他縣市的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的規定,都沒有這個造成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遮雨破功的規定。
建請修正台北市建築物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必須留白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之不可有頂蓋的規定,這就像是幫屋頂撐傘遮雨,既然能撐好撐滿,且不影響逃生,能讓住在漏水建物的廣大台北市市民能健康生活、提升居住品質,更能讓整棟建物不因長久雨水浸透而有倒塌之隱憂。
提升台北市漏水建物的廣大台北市市民能健康生活、提升居住品質,更能讓整棟建物不因長久雨水浸透而有倒塌之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