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議者及所有關注「企業托育玩真的 政府請明訂罰則」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
有關提議者鑑於目前我國雙薪家庭居多,公共托育資源、育兒津貼等不足,期望企業投入協助受僱員工之子女托育,並建議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增訂企業與政府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津貼各1千500元;250人以上規模之企業應設置托兒設施及相關罰則等,先就現行法令及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企業托兒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於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原適用範圍為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為鼓勵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設(措)施,勞動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提供相關經費補助。
目前250人以上之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之比率為81.5%,100人以上係第1年施行,辦理比率為51.6%,未辦理之原因包括沒有空間設立、員工送托住家附近托兒服務機構或保母、員工分散各地、員工將子女交給家人照顧以及員工無幼小子女等。
二、托育對策
為優化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行政院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105至107年)」,其推動策略包括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涯與家庭、支持家庭生養等。又為因應目前少子女化現況,行政院業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各部會召開「盤整少子女化相關對策會議」,分別就育兒現金給付、稅賦優惠、兒童照顧、友善家庭的職場環境、友善婚育價值等措施進行全面性盤整,並納入行政院「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討論,積極研擬各項對策,以完善我國兒童照顧政策。
為協助家庭托育子女,目前中央政府就0-5歲幼兒提供相關現金給付,包括衛生福利部提供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及教育部提供2-4歲幼兒園補助、5歲幼兒免學費方案等,另部分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補助,提供家長育兒支持。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議者確認訴求
106年11月2日勞動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詳如附加檔案,簡述如下:
- 補助親職需求之員工(包括軍公教勞),每位學齡前幼童每個月最低補助3千元整,其中50%補助金應由政府負擔,50%應由企業負擔。
- 增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罰則,250人以上企業一定要有設施,該設施需比照公共托育規模,如員工需求不足,則開放周圍民眾使用,而且員工有權選擇措施或設施;原有補助門檻下修到30人。
二、函詢相關機關:
106年11月8日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國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提供相關資料及意見。
三、討論研議
106年12月1日召開研商會議,邀請提議者、專家學者、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經濟部、國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就提議內容等進行討論。
參採情形
有關補助親職需求之員工,以及增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罰則,250人以上企業一定要有設施等提議,經研議後說明如下:
一、補助親職需求之員工托育費用部分有關家長對於子女托育需求部分,不只受僱者有此需求,在家照顧者亦同,爰有關津貼補助部分,不應只針對在職者,如僅補助在職者,將產生不公平之現象,亦可能有排擠效應,如企業不願僱用有子女之受僱者等。如補助對象為全民,則應納入國家整體托育政策,連同育兒現金給付一併考慮。
二、強制250人以上企業須設托兒設施及相關罰則部分
- 提供托育服務主要是國家責任,不應強制企業提供,宜多鼓勵企業參與,或透過補助提高企業辦理意願。如賦予企業太多責任,是將國家責任轉嫁企業負擔,且易產生雇主無意願僱用有托育需求者,影響勞工就業。
- 法規須考量可行性,部分企業受僱者年齡較高,或無子女托育需求 (如選擇送托至住家附近之托兒服務機構),不論托兒需求人數多寡規定均須提供托兒設施,違反者即予處罰,除不合理外亦難以執行。
- 企業設置托育設施,除設置經費外,還須考量營運管理、是否能持續經營、是否符合受僱者需求、空間是否適合設立、土地區分限制、有無汙染及托育師資等各項問題,若要求250人以上企業無論有無需求或是否適合,皆須設置,不僅無法達成,設置後員工子女減少,招生困難,將形成閒置空間,造成人力、財力及物力之浪費。政府如能提供平價、優質、近便之托育服務,將能較有效減輕國民育兒負擔。
後續推動規劃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優化生養環境,協助家庭解決子女托育問題,為目前我國重要之施政重點,亦為國人之共識,目前行政院已針對少子女化相關對策進行盤整,並納入「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研擬少子女化相關策略,而企業托兒亦為其中之一環,後續將配合國家整體托育政策,積極鼓勵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供員工多元化的托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