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yan
已附議236 (尚餘46日)
尚須4764個附議
壹、提案動機:
一、 數位時代的隱形加班與過勞焦慮隨著通訊軟體與科技變遷,現代勞工即使下班,也常處於隨時待命的職場高壓中。現行特休天數偏低,導致勞工身心過度勞累,進而引發許多社會案件,同時也加深了勞工對於高薪資的補償期待感。
二、「年資歸零」阻礙人才職涯彈性台灣現行特休制度畸形地綁定「單一公司年資」,勞工只要更換工作,特休天數就直接歸零。這形同用特休假「綁架」勞工,強迫勞工放棄更好的發展機會,嚴重限制了勞動市場的流動性、高度與彈性。
三、先進國家經驗:休息是法定基本人權參考歐美(如德、法)制度,特休假是一個人不論換幾次工作,每年都理應保有、用來調養身心的基本人權。特休不因換工作而消滅,台灣應正視此人本精神。
貳、提案訴求與具體方案為了兼顧「保障勞工人權」與「台灣中小企業的營運承受力」,本提案採取務實的中庸方案,建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一、 調整特休起點與遞增門檻,拋棄現行滿半年僅 3 天、滿一年僅 7 天的低標準,將特休天數往上做合理調整:入職即享:10 天特休。滿一年:增加至 15 天。滿兩年:增加至 20 天。兩年之後:每滿一年增加 1 天。
二、 實施「勞保總年資攜帶制」(換工作不歸零)特休假的累積資格改以「勞保總年資」計算,不再因更換新東家而取消。
三、 引進德國「休假證明書(Urlaubsbescheinigung)」轉銜配套為確保新舊雇主之間的成本公平,不讓新公司承擔舊年資的虧損感,配套如下:1.離職前強制休完:勞工離職前,原則上應強制休完當年度剩餘特休。2.無法休完則換算現金:若因公司業務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休完,舊公司必須強制將剩餘特休換算成現金,發放至勞工帳戶。3.核發證明:舊雇主於勞工離職時,必須開立「特休已休/未休證明書」。勞工至新公司報到時提交該證明,由新公司依據當年度「賸餘月份」按比例給予假度,新舊公司財務完全脫鉤。
期待帶來的效益:
一、落實勞動人權:勞工不論如何轉換職涯,每一年都能穩定獲得 2 至 4 週的充足休息,大幅降低中年過勞與身心失衡問題。
二、活絡勞動市場:優秀人才不再因為捨不得特休天數而強迫自己留在不適任的環境,能更勇敢地跨出舒適圈,增加台灣人才在工作上的高度與彈性。
三、邁向現代永續企業:導正台灣企業依賴延長工時的低毛利模式,轉型為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講求高生產力的永續經營模式。
建議政府在修法推行初期,可針對 5 人以下的小微型企業給予 1 至 2 年的修法緩衝期,或提供短期健保、勞保費率微幅減免之配套,以平衡中小企業轉型成本,提高本案通過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