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hihhuan Huang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未明確限定管委會委員不得有三等親內一起擔任委員。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未明確限定管委會之幹部委員資格。
1.鑒於高樓大廈林立,目前蠻多大樓裡都有親戚朋友住在同一棟大樓,更誇張者有200多戶裡面有1、20戶是三等親,大家可以約一約一起登記選取委員。
2.規約裡雖有有前科不得擔任幹部委員,可是判定不易,希望通過修法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設擔任幹部委員者須提供良民證,畢竟隨便都是幾百萬或幾千萬的公共基金。
上述提議資格雖有生活規約可規範,可是只要有意操弄管委會、公共基金之人員即可透過拉票來修改規約,形同虛設。
希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增設上述兩項資格杜絕有心人士操弄管委會或公共基金。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