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nny
已附議1541 (時間已截止)
尚須3459個附議
現行的政治獻金法規定
第21條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造成最長我們要等到選後九個月才能看到政治獻金申報
去年 2022 年九合一大選到現在我們仍然還看不到申報結果,造成我們無法了解候選人可能受到哪些財團的影響
以 2023年5月10日造成1死7傷的興富發為例,他一直都是政治獻金大戶,可以查到他在 2018 地方選舉和 2020 年立委選舉都捐了 200 萬元
但是我們現在還無法知道他去年地方選舉捐了多少,明年的立委總統選舉可能要到後年才知道,而他是否有對民代造成影響都是我們難以確認的
美國的制度是只要有收到單筆超過 1000 美金的捐款,就要在 20 日內做特別報告申報,而政府在收到申報的 48 小時內要公開上網
因此如果有大額的捐款,選民都有機會在選前就知道,如果該捐款來自爭議的人士,選民也可以在選前就提出質疑,候選人也可以退回款項避免爭議
可是台灣要等選後九個月才能知道這些資訊,就失去了很多選民監督的效果了
另外美國制度也規定政治獻金金額超過5萬美金就必須要電子申報,因此才有機會做到即時公開
我提議修改政治獻金法往幾個方向
1. 總金額超過一定金額(Ex: 20萬) 就要電子申報不能紙本申報
2. 單一營利事業單位捐款類計超過一定金額(Ex: 10萬元),就需在 20 日內(日期可再討論)在政治獻金申報平台申報,平台需要在 48 小時內上網公開該筆款項
更進一步希望政治獻金申報平台能做到擬參選人所有申報上去的資料就立刻公開,讓積極的擬參選人可以在選前就把自己的金流公開透明給選民看
就像中選會在 2022 年地方選舉開始會在選前公布候選人財產申報一樣,中選會並不會去第一時間驗證財產申報內容正確性,如果候選人申報不實事後被發現他就會面臨被選民質疑的問題
PS: 本提案上次是在 5/11 送出提案,等了 12 日在 5/23 才被退回,退回原因是「因提案訴求涉及監察院權責,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5點規範,未符提議範圍(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但我認為這個退回是不合理的:
1.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 根據「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其中的「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主辦機關也是內政部,監察院為協辦機關
3. 根據「更透明! 內政部修政治獻金法:關係人交易應揭露」新聞稿,修訂政治獻金主責機關也是內政部。
4. 根據「「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之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會議」開會通知單,可看到相關討論會議主持都是由內政部
由以上各點可知道政治獻金的調整討論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相對起來監察院的角色是依法行政,
因此本提案符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的提議範圍的「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因為這徹頭徹尾就是個內政部可以主持討論的提案
運用「涉及監察院」來阻擋本提案,令我相當失望,因此我決定重新提案一次,希望內政部跟國發會可以重新決定一下本提案是否可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連署
對民眾來說
1. 可以在選前就檢驗候選人收受哪些財團的政治獻金,來決定自己想要投什麼樣的候選人
2. 降低財團對候選人的影響力,達到更健康的民主
對監察院來說
1. 一定金額以上強制電子申報可以減少公務員處理申報資料的人力
2. 修法可以給監察院後盾,讓他們不需要為擬參選人錯誤申報的公開第一時間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