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780
檢核未通過
有鑑於現行針對酒駕者之處罰過輕,且累犯再犯率達1/3以上,對於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者,建議施以仿效新加坡等國實施鞭刑之刑罰,相關配套亦可參酌這些國家之作法,若成效良好也可實施於其他重大危害治安罪犯,以收立竿見影端正社風之效。另酒駕犯之健保福利亦須暫停或特別針對鞭刑所造成之傷病排除適用,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1.嚴法目的在約束遏阻犯行,使犯行者深刻體驗其錯誤行徑可能造成他人之身心傷痛與社會成本耗費,並使其深切反省導正其行達到降低再犯率或杜絕再犯。
2.鞭刑之實施完全達到前項所定義之標準,尤其針對酒駕犯行更具嚇阻教化作用,甚至達到戒除酗酒惡習維護健康的目的。
3.對一般多數循規蹈矩的人民而言,絲毫不受影響,且鞭刑如能有效遏阻酒駕,也免除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讓社會秩序更安定,人民生活更安穩。
4.相對於司法程序之曠日廢時,即時的鞭刑懲治,可彰顯政府維護治安的決心,對於心存僥倖或無視法律的潛在酒駕者亦有震攝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