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atsuya 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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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各種大街小巷穿梭,常常都會遇到對向來車開遠光燈的情形,
用路人已經是見怪不怪, 雖然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中有著明確規定,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但事實上,不少用路人對於遠光燈是能開則開,能用則用, 認為這樣才能夠照亮自己前方的路線,
確保自己不會發生危險,而忽略對其對向來車的危險性。
在遠光燈照射下,依燈光強弱,輕則會造成眼睛不適,
重則與其交會車輛的駕駛會有暫時無法看見前方的可能而發生危險!
近期政府對於頭燈欲進行修法,而忽視了"遠光燈"的管理。
這個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車頭燈就算下修再暗, 為確保安全還是得有一定亮度,
這個亮度在近光燈就算亮度合理,但開遠光燈後,
基於反射原理對於對向來車駕駛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
很多交通事故都是開遠光燈肇事
而開遠光燈的自私、惡劣駕駛卻沒有任何刑責及因果關係, 實在讓人痛心。
希望政府能夠研議完備遠光燈使用規則及取締相關法令, 才能保護人民安全。
・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使駕駛能夠更加尊重其他用路人
・可針對不合宜時機開遠光燈駕駛究責,負上應負的肇事責任
・保護人民眼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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