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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監督孩童教育權

提議者 Ying-Ling Chao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家長應負有監督教師課程安排是否過當之權利

利益與影響

  1. 對於平等、人權…等名詞之詮釋,涉及個人價值觀、意識型態,家長有權利在子女成長過程中,賦予子女所接受的價值觀與意識型態,故涉及平等、人權之教育,應由班級家長審查後,始得為之。
  2. 教育部性平會僅有少數幾位專家,且專家定義不明,其對平等、人權之詮釋,無權凌駕全體家長之上,代替家長決定何謂平等、何謂人權。
  3. 現行由性平會凌駕於家長之上,決定何謂平等、人權之機制,有侵犯家長教育選擇權、侵犯思想自由、道德觀點自由之虞,應修改之。

 

在台灣傳統的家庭文化與制度裡,家庭教養孩童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這是家庭照顧的核心價值,同時是社會穩定的象徵,企圖將這種責任與權利從家庭釋放出來交由國家或市場來承接(例如同志熱線諮詢熱線協會等民間組織),不僅對孩童的成長帶來更多風險,也對台灣整個社會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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