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wa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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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並未受過專業的執法訓練,對於初獲權力的民眾,容易將此權力無限上綱,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造成社會的分裂,贊成檢舉的一方,認為被檢舉人就是違規還有甚麼理由好講,否則就不要違規啊,被檢舉的一方,認為檢舉人就是跟拍,且無實名制,有權無責的作法容易引起公憤,轉而演變成以檢舉他人來作為報復的手段。
但是沒有受過執法訓練的民眾,根本不適合當作檢舉人,理由如下~
1. 容易將自身權力無限上綱。
2. 對於法條熟悉度不高,造成相關單位及被檢舉民眾困擾。
3. 有權無責,且無實名制,只要隨意拍照錄影,簡單上網即可檢舉,且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容易造成濫訟。
4. 上述事項均為造成民眾對立社會分裂的亂源。
交通部先前回覆,不取消民眾檢舉是有嚇阻效果以及可以弭補警力不足的問題。
1. 執法單位本就應以宣導、勸導、教育代替裁罰,台灣並非第三世界的獨裁國家,不該用如此原始的方式嚇阻人民。
2. 警力的不足本就應按現況適時增補,而不是把警察該負的責任推給民眾承擔,中間有任何因為檢舉造成的紛爭,也是推給民眾檢舉與其無關。
3. 警力的不足早就有許多科技執法因應,且按比例原則,違規本就應以容易造成事故的項目為主要稽查對象。
民眾檢舉為標準的有權無責,檢舉人不需實名制,濫權濫訟及被申訴無效的檢舉也不會有任何罰則,如不願意取消民眾檢舉,按公平原則,應加註以下法條。
1. 檢舉實名制,檢舉人必須以本名檢舉,並於裁罰單上註明檢舉人姓名,以資公正。
2. 檢舉必須有權有責,被檢舉人申訴成功後,由檢舉人支付原罰單金額,以作為濫權濫訟的罰則。
因上述原因,強烈建議讓執法回歸執法單位,並非推給民眾檢舉濫權。
利益與影響
1. 可大幅減少民眾無意義的罰單數量。
2. 可大幅減少申訴罰單造成的成本浪費 (包還民眾及裁罰單位的時間成本)。
3. 可大幅減少民眾對立。
4. 可大幅減少民怨以及對政府及交通部門的不作為感到憤恨的情緒。
5. 讓執法權回歸執法單位,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