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cott Chen
檢核未通過
刪除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有關揭露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之規定。
按現行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等內容均詳載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惟現實環境卻常發生當事人遭對造憑此地址上門騷擾,雖可另循法律途徑再行訴訟,但居住環境之安寧自由卻已受干擾而難再回復。
在此提議相關訴訟文書內,關於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毋庸詳細揭露。如能全數隱蔽最佳,如有揭露必要則建議僅揭露至道路名稱,如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00巷00弄00號00樓,以免當事人循線滋擾對造住居安寧。
本次提案僅表達該項資訊毋庸於訴訟文書之中揭露,法院於訴訟程序中依然登載當事人之資料,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並無實質影響,卻可免除當事人遭受對造滋擾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