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惡意棄養寵物
- 應為「非告訴乃論」,警檢方應主動偵查處理;查證屬實者,應至少判處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並公佈個資、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另外,一寵物視為一罰,且可併科併罰(合併處罰),累犯應加重刑責。
2. 惡意(無故)或過失傷害寵物
- 惡意傷害寵物:應為「非告訴乃論」,警檢方可主動偵查處理;查證屬實者,應至少判處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公佈個資;另外,一寵物視為一罰,且可併科併罰(合併處罰),累犯或傷害導致寵物致死,應加重其刑責。
- 過失傷害寵物:應為「告訴乃論」,由晶片所有人(飼主)一年內可提出告訴;查證屬實者,應至少判處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可視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判斷可否易科罰金;另外,一寵物視為一罰,且可併科併罰(合併處罰),累犯或導致寵物致死應加重刑責。
✔️寵物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且包括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之寵物。
✔️惡意定義:包括無故、蓄意、刻意、明知不可行且故意行之。
利益與影響
寵物於現今文明社會中,飼養寵物者大多視寵物為家人(如稱毛孩、寶貝、毛女兒或兒子,或常言阿嬤養得最胖、毛孩地位比親生兒女高...等等),在身心靈上,寵物與飼主及其親屬,兩者已具備強烈的依賴及羈絆關係,此等關係甚可等同於親屬關係。
目前在民刑法上,寵物視為物品,一但受到傷害,皆只能以動保法申訴,但該法罰緩其輕,無法有效嚇阻加害者不良行為,且如加害者脫產,也無法罰款;且飼主僅能以毀損罪提出告訴,但寵物為活生生的生命,不等同無生命之物品,且毀損不罰過失犯,故飼主難以針對寵物受害與加害者求償。
目前傷害寵物或棄養寵物,可能造成的問題:
- 當寵物遭受傷害時,可能造成寵物自身生命危害及後遺症、飼主及其親屬的精神傷害、可觀的寵物醫療成本、扭曲錯誤的價值觀(如寵受傷無所謂,反正又沒人權!)...等等;甚至嚴重時,還會造成飼主及其親屬身心受創、終生難以抹滅之傷痕、甚至自責自殘自殺。
- 當惡意棄養寵物時,可能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寵物無法得到妥善照顧致傷死、人寵對立(如棄養寵跑去咬人或破壞環境)、生態環境破壞、生命教育失敗...等等,不單單只是寵物生命受影響,還有整個社會關係、環境都連帶被破壞。
基於以上,為保障寵物及飼主之權益、建立良好生命教育理念和文明社會,故應立法加強保障寵物生存權及懲罰不法惡質傷寵或棄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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