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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車駛經住宅區經查獲者,一律依「刑法」強制罪現行犯送地檢署偵辦。

提議者 John Chih

已附議2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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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1-05
檢核
2018-01-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行政手段處理噪音車已不能實現,

按刑法304條規定可知,

以人工方式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者,為強制罪。

噪音車為人力所造,任何人無忍受義務已眾人皆知,無庸說明,故而,噪音車妨礙安寧者,已構成強制罪甚明,無庸論述。

1.請立即採購噪音量測設備與員警,

並以長官命令之方式要求員警強力執法,

手段為,噪音車駛入住宅區一經查獲,連同測量數據及執勤影像等相關證據,一併以現行犯逮捕之方式,移送地檢署偵辦,有無犯罪由司法裁判。

 

2.廣告噪音車處分方式為前述內容,以喝止其犯罪行為。

利益與影響

利益不說自明

包含有效率的改善睡眠品質,

或使因噪音而影響之精神問題大幅減少等等...。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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