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hn C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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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處理噪音車已不能實現,
按刑法304條規定可知,
以人工方式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者,為強制罪。
噪音車為人力所造,任何人無忍受義務已眾人皆知,無庸說明,故而,噪音車妨礙安寧者,已構成強制罪甚明,無庸論述。
1.請立即採購噪音量測設備與員警,
並以長官命令之方式要求員警強力執法,
手段為,噪音車駛入住宅區一經查獲,連同測量數據及執勤影像等相關證據,一併以現行犯逮捕之方式,移送地檢署偵辦,有無犯罪由司法裁判。
2.廣告噪音車處分方式為前述內容,以喝止其犯罪行為。
利益不說自明
包含有效率的改善睡眠品質,
或使因噪音而影響之精神問題大幅減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