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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2歲以下孩童性騷擾行為增設法規

提議者 3353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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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0-22
檢核不通過
2025-10-2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案動機

  透過前陣子在Threads上很紅的黃金葛案發現校園中的性別暴力案件經常以玩笑的形式被輕描淡寫的帶過,未成年間的騷擾若不夠被重視,受害者的心理壓力長期累積下來可能會導致做出極端選擇,危害校園安全。

因此希望能透過未成年間騷擾法的成立讓受害者能藉由法律尋求協助,除了輔導教育之外還能透過刑罰警告加害者避免相同事件反覆發生。

 

相關案件說明-黃金葛事件案外案

  男童長期以拍頭、拉頭髮、拍肩膀、撞身體等肢體接觸騷擾女同學,在游泳課時更會近距離盯看著他們,甚至公然評論女同學的胸部大小。除了言語騷擾,證詞中也指出,男童還會用「很娘的聲音」與她說話,並有碰觸身體、用物品打她,以及伸腳絆倒她等行為。

校方的處理態度

  教師在先前就已知悉男童對女同學有不當肢體碰觸與言語騷擾,卻未依規定在24小時內通報學校,違反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的法定通報義務。而且在事發後按照正確程序,應該先完成事件調查、釐清事實真相後,才能進行修復式會談。但該國小卻本末倒置,在霸凌事件尚未調查清楚前,就急著安排家長參加會談。這種「以和解代替調查與處理問題」的解決方法,導致部分事件在真相未明的情況下就草草結案。家長可能在修復式會談後撤銷調查申請,使得事件背後的真相永遠無法釐清,也讓加害者逃避了應有的責任。

案件背後反映出的問題

  這顯示出台灣校園仍普遍缺乏「身體界線教育」與「性別權力敏感度」。

  受害者的心理壓力與不安感未被視為實質創傷, 司法體系也常以「行為結果」而非「心理傷害」作為裁量依據, 過度保護加害者的人權反而忽視受害者所遭遇的創傷。

 

問題討論

  法案經常以12歲以下孩童無行為判斷能力為由判騷擾案為無罪。

  但此事件當事者皆為國小五年級生,被害者也已多次向男童表達自己的不適,但男童卻選擇忽視對方的意願持續逕行騷擾行為,面對這種「故意」的行為,真的還能以「無行為判斷能力」為藉口逃避罪責嗎?

目前台灣法律上: 《刑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在適用上偏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加害行為。 若加害者本身是未成年人(例如國小、國中生),通常以「教育輔導」處理,而非刑事懲處。 實務結果是:受害者的創傷真實存在,但加害者沒有實質代價。 這樣的制度形成了不對等: 成年人傷害孩童=重罪 孩童長期騷擾同儕=「只是玩笑」

建議改善措施

新增「未成年性騷擾罪」專章

「未滿18歲之人,對同齡或年幼者,以語言、動作、影像或身體接觸, 具有性暗示、性羞辱或違反意願之行為者, 處以罰金並接受心理輔導。」

 

 

對家長連帶責任明確化

「若家長放任或未積極介入矯正, 可裁罰行政罰金或強制參與性別教育課程。 這能促使家庭端共同承擔責任,而非讓受害者單獨承壓。」

 

 加入「長期被害例外」條款

「行為人於長期遭受性騷擾或心理壓力下所為之過當反應,法院得酌減或免除其刑。」

 

降低性騷擾刑事責任起算年齡

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將14歲以下少年排除於刑罰之外。 建議針對性別暴力、性騷擾、性羞辱行為, 將刑事責任起算年齡下修至10歲

 

 

 

利益與影響

利益

1.透過制度化的警示,能有效建立兒少界線意識與性別尊重文化,防止許多潛在傷害在萌芽階段就被忽略。
2.讓被害者權益更被看見 ,修法後若能讓受害方透過保護令、國家補償或心理扶助機制獲得支持,將降低次級傷害與報復性事件的發生。
3.釐清兒少責任與保護界線,修法補足目前制度的灰色地帶——兒童既非完全免責,也非可隨意懲罰。 透過明確規範,可以確保: 行為人若有惡意與再犯傾向,需接受矯正; 被害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能依法獲得即時救濟。

 

影響

1.校園氣氛可能短期內更緊繃,若「一切互動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部分學生與教師可能產生「防衛過度」的現象, 使校園人際互動變得緊張。這需要搭配明確的性別教育與界線教育,避免恐懼氛圍取代理解。
2.實務操作困難 如何認定「兒童的性意圖」?在實務上可能會成為爭議焦點,因此修法同時需引入心理師、兒少專業評估制度,確保審理公平。

 

 

結論

但若修法得當,台灣法治對「兒少性別權益」將會有更進一步的推動, 讓「受害者的聲音」被制度聽見; 並提醒社會:即使是10歲的孩童,也需要學會尊重他人的身體與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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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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