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庭庭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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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托嬰中心(含托育人員、工作人員、主管人員、負責人)近十二年以來一再發生虐嬰致死、虐嬰傷害、虐童致死、虐童傷害案件層出不窮,不減反增,更有日漸劇增的趨勢,使得不論雙親家庭或單親家庭孩子父母得提心吊膽送托嬰中心,家長們工作根本無法安心,惶恐深怕自己孩子受害,此提議是聯合受害家屬們針對托嬰中心體制改革及相關兒少法、兒托法等修法提建言。
一、各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所有不當對待與兒虐調查流程資訊在各縣、市政府公開網站上透明化讓家長查詢
二、調查內容和報告要讓被害人家長知道
*以免被質疑整個調查是黑箱作業
三、公、私托的負責人、招收名額和剩餘名額,『即時』公佈在網站上以利家長查詢,避免關說疑慮。
四、政府要編列被害人家屬補助律師費用,一致補助費用,協助被害家屬尋找到合適的律師資源。
*起因大部分平凡的被害家屬沒那個財力和有錢有勢的業者長年打官司。
五、托育員資格考照原CPR受訓由每兩年8小時改為每半年8小時定期回訓。
*危及狀況發生時能即時搶救,不錯失黃金搶救時間以挽回孩子性命。
六、「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應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接獲托嬰中心發生托育人員虐待或不當對待收托嬰孩案件時,應啟動完整調查機制不僅限事發當天包含事發
前後一個月詳加調查是否有其他虐待情事。
七、兒托法需明定關於業者發生刑事案件應對負責人、主管、托育人員、教保人員等涉案人在衛福部及各縣、
市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其姓名、照片且終身不得再從事相關產業領域,以杜絕業者改名換姓重啟爐灶(托育機構
改名歷程應公開)及新增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兒少權法同步修法。
八、有關稽查人員長期短缺應確實補足稽查人力,稽查時應確切落實抽查監視器錄影畫面,午休時段全面
納入稽查重點內容,稽查人員和業者應避嫌不能有私交關係影響稽查評鑑不客觀公正,評鑑制度不應一天
就斷定結果必須涵蓋負責人、主管、工作人員品行操守(良民證等其他參考依據),訪輔稽查內容範圍應
明定照顧各年齡幼兒規定及落實生命安全緊急應變救護訓練。
九、托嬰師生比應調降為1:4(不含負責人和行政人員)及提高托育人員平均薪資,衛福部提供托育人員專業
醫師心理諮商輔導,托育人員資格不單以相關科系背景且需取得托育人員證照,此外考照內容應加深難度,
托育人員、保母證照教育訓練相關機構單位應同步審查是否有良民證,托育人員、保母證照不可借用資格。
十、托嬰中心監視器錄影畫面應連線家長手機確保孩子生命安全有妥善照顧並即時備份上傳雲端一個月。
十一、按照衛福部規定,凡托嬰中心,有遇事件發生之際,影片必須保留30日以上之規定以外,法務部應
法規明定如政府人員與相關行政單位,沒有確實向托嬰中心查扣30日以上監視影片或影片遺失、影片短少
、影片被變造等情況,相關人員及所有主管全部應該要撤職查辦(因查扣影片是最基本),托嬰中心不按
規定提供繳交影片,就嚴懲開罰、勒令停業,以免行政高層被關說後,施壓給行政基層單位,影片就消失
,遇到案件都包庇托嬰業者,案件就辦不下去,最後常常行政高層都沒被懲處。
十二、社會局或其他行政單位,遇到事件發生後,需將影片查扣入庫存檔之人員姓名,應公佈、公告給社會
及家屬知道,以免事後追責、究責無門。
十三、法規納入嚴格禁止托育人員及保母、幼教人員照顧孩子不能趴睡、棉被蓋頭、壓制、強迫睡覺等不當
照顧行為以免發生孩子猝死、悶死的喪命風險,若造成孩子傷亡涉案人等需嚴懲刑度加成。
十四、補助公、私立托嬰中心全面普及設置「嬰幼兒呼吸監測器」,一旦嬰兒心跳異常,就會發出警訊,
讓托育人員及時發現、及時送醫。
十五、設置托育人員、保母資格證照人員名單等資訊於中央政府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以供家長參考信任來源。
台灣已是少子化的國家之一,近年來頻頻發生無良的托育人員、教保人員,輕而易舉虐待、殺害了嬰幼兒亦有黑數尚未被媒體報導出來,政府應改善托育體制及法務部應將過失致死罪增加刑度、兒少權法修法並提高行政裁罰,以警惕嚇阻不肖業者、從業人員不再施以虐待傷害孩子造成無法挽回的憾事發生。
受害家屬們案件:
「私立我們的內湖托嬰中心」保母身體壓制十個多月大男嬰窒息身亡
「板橋米綺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手腳壓制以棉被悶死九個多月大女嬰
「南屯區華興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集體虐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