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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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生成內容強制標示法修法陳情書
★公開版★
**陳情人:** _-_
**日期:**中華民國999年__月__日
**受文者:** _-_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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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陳情目的
本人鑒於人工智慧生成內容(AI-Generated Content, AIGC)技術日益進步,已能產生以假亂真的文字、圖像、音頻及視頻內容,嚴重威脅公眾知情權與資訊真實性。為防止虛假資訊傳播、保障民眾辨識資訊來源的基本權利、維護民主社會的資訊透明度,特此陳情建請修訂相關法律,建立AI生成內容強制標示制度。
**本陳情案的核心原則:**
- ✓ 只要求「透明標示」,不進行內容審查
- ✓ 尊重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 ✓ 讓民眾自主判斷資訊可信度
- ✓ 採用事後究責,而非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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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問題現況與急迫性
### 一、AI技術已可完全模擬真實內容
當前生成式AI技術(如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已能創造高度逼真的內容,包括:
- 擬真的新聞報導與評論文章
- 難以辨識的人物照片與影像
- 模仿真人聲音的音頻內容
- 合成的新聞主播與政治人物影片
### 二、現行法規缺乏明確規範
我國目前對於AI生成內容尚無明確的標示義務規範,導致:
- 民眾無法有效辨識資訊真偽
- 虛假資訊易於快速傳播
- 公共討論建立在錯誤資訊基礎上
- 選舉期間易遭操控與誤導
### 三、國際已有立法趨勢
全球主要經濟體已採取行動:
- **歐盟**:AI法案規定2026年8月起AI生成內容必須清楚標示,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最高可達全球年營業額7%)
- **中國**:2025年9月起實施全球最嚴格的AI內容標示規定,要求顯性與隱性雙重標籤
- **法國**:提案要求社群媒體AI內容標示,平台未盡責罰款最高5萬歐元
- **美國**:多州立法規範AI內容,聯邦層級推動水印技術與內容認證
- **韓國**:選前90天內禁止使用AI深偽內容進行政治宣傳,違者最高可處7年監禁
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不應在此關鍵議題上落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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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立法建議
### 一、適用範圍
建議以下機構與平台發布之AI**完全生成**內容,應強制標示:
#### (一)高度優先(涉及公共利益)
1. **新聞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網路新聞平台
2. **政府機關**:各級政府發布之公告、新聞稿、政策說明
3. **政治相關**:政黨、候選人、政治團體之文宣、廣告
4. **公共事務**:涉及公共政策討論之內容發布平台
#### (二)中度優先(涉及商業誠信)
1. **商業廣告**:企業對外廣告與行銷內容
2. **企業宣傳**:公司官方發布之對外宣傳資料
3. **教育機構**:學校、補習班等教育單位之公開教材
#### (三)豁免範圍
1. 明確標示為創作、娛樂用途的藝術作品
2. 遊戲、電影等娛樂產業內容(已於作品說明中註明)
3. 個人非營利性質社群媒體貼文(追蹤者少於1,000人)
4. 經過實質性人工審查或編輯的內容(AI僅為輔助工具)
### 二、標示規格
#### (一)標示尺寸
- **文字內容**:標示字體大小應不小於內文字體之80%
- **圖像內容**:標示區域面積應佔整體畫面之**10%以上**
- **影音內容**:片頭應有明顯標示至少3秒,且畫面角落應持續顯示標誌
#### (二)選舉期間加強標示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日止:
- 文字內容:標示字體不小於內文之**100%**
- 圖像內容:標示面積應達**20%以上**
- 影音內容:片頭標示延長至**3秒以上**
#### (三)標示位置
- 應置於內容明顯處,確保閱聽人第一時間可見
- 文字內容:置於標題下方或內文開頭
- 圖像內容:置於圖片內部(非僅於說明文字)
- 影音內容:片頭與畫面浮水印
#### (四)標示用語
建議統一使用以下標示:
- 「本內容由人工智慧生成」
- 「AI Generated Content」
- 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統一圖示標誌
選舉期間應加註警語:
> 「本內容由AI生成,請選民查證後審慎判斷」
#### (五)標示設計
- 須與背景有足夠對比度(對比率至少4.5:1)
- 不得以過小字體、透明化或其他方式規避標示義務
- 應使用明體或黑體等清晰易讀字型
### 三、技術標準
除顯性標示外,建議要求:
1. **元數據嵌入**:在檔案中嵌入AI生成標記(隱性標籤)
2. **數位簽章**:重要公共資訊應採用數位簽章技術
3. **來源追溯**:AI生成內容應保留生成紀錄至少6個月
### 四、罰則規定
**核心原則:本法僅處罰「未標示行為」,不涉及內容真實性審查或事前管制**
#### (一)一般民眾與小型機構
**平時(非選舉期間):**
- 首次違規:新臺幣**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罰鍰
- 一年內再次違規:新臺幣**7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規:新臺幣**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選舉期間(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日止):**
- 未依規定標示: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故意隱匿AI生成事實: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二)新聞媒體機構(依瀏覽量加乘)
**1. 基礎罰鍰**
- 首次違規:新臺幣**7千元**
- 一年內再次違規:新臺幣**2萬元**
-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規:新臺幣**5萬元**
**2. 影響力係數表**
|
**計算公式:**
```
總罰鍰 = 基礎罰鍰 × 影響力係數
```
**3. 選舉期間加重**
選舉期間,前述計算之總罰鍰應**再乘以1.5倍**
**4. 瀏覽量認定**
- 以違規內容發布後**7日內**之累計瀏覽數據為準
- 由主管機關要求平台或媒體提供後台數據
- 媒體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數據者,以**最高級距(500萬以上)**計算
**5. 罰鍰上限保護**
單一違規案件罰鍰總額,不得超過該媒體機構**前一年度廣告營收之0.5%**或新臺幣**500萬元**,取兩者較高者。
**6. 適用對象**
本條所稱新聞媒體機構,包括:
- 新聞網站、新聞App
- 電視台、廣播電台之網路平台
- 報紙、雜誌之數位版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新聞傳播機構
#### (三)政府機關
- 承辦人員:記過至免職
- 機關首長:連帶行政責任
- 不另處罰鍰,但應公開說明並改善
#### (四)平台業者
未善盡協助管理責任之社群平台、內容平台: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持續違規者得按次處罰
#### (五)與既有法律的銜接
AI生成內容若涉及散布謠言、傳播不實訊息,依下列規定處罰:
- **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處理(3萬元以下罰鍰)
- **傳染病疫情謠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處理(300萬元以下罰金)
- **選舉不實訊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處理(5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說明:本法僅處罰「未標示」,內容真偽問題由既有法律處理,兩者分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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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預期效益
### 一、保障民眾知情權
使民眾能夠清楚辨識資訊來源,自主判斷資訊可信度,而非由政府代為審查。
### 二、防止虛假資訊傳播
降低深偽(deepfake)技術濫用,減少假新聞、詐騙與操縱,但不限制言論自由。
### 三、維護選舉公正性
透過強制標示與加重罰則,防止選舉期間利用AI生成內容誤導選民,同時不涉及內容審查。
### 四、建立數位信任環境
提升數位內容的可信度,促進健康的網路資訊生態。
### 五、接軌國際標準
與歐盟、美國等民主國家同步,展現台灣對資訊透明的重視。
### 六、平衡創新與責任
不禁止AI技術使用,但要求使用者負起標示責任,在創新與社會信任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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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國際參考案例
### 一、歐盟AI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
- 2026年8月2日起,所有AI生成內容必須清楚標示
- 適用於所有在歐盟境內提供的AI系統
- 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最高可達全球年營收7%)
- 如果內容經過實質性的人工審查或編輯,則可豁免標示
### 二、中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 2025年9月1日實施
- 要求雙重標示:顯性標籤(可見)與隱性標籤(元數據)
- 內容分三級管理:確認、可能、疑似AI生成
- 平台須保留生成紀錄至少6個月
- 服務提供商必須在其工具中內建標示功能
### 三、法國社群媒體AI標示法案
- 用戶未標示:罰款最高3,750歐元(約新台幣12萬元)
- 平台未盡責:罰款最高50,000歐元(約新台幣167萬元)
- 要求平台提供舉報機制
- 平台必須實施AI內容檢測工具
### 四、美國
**聯邦層級:**
- 川普政府於2025年1月簽署行政命令,指示商務部與相關機構合作實現AI生成內容的標註
- 提出《保護選舉免受欺騙性AI法案》,禁止在聯邦選舉中故意散布關於候選人的具欺騙性AI生成音頻或視頻
- 《DEFIANCE法案》給予非自願性深偽受害者聯邦民事訴訟權,法定賠償最高可達25萬美元
**州級立法:**
- 科羅拉多州於2024年5月率先通過綜合性AI法律
- 2024年至少45個州提出AI相關法案,其中31個州通過新法律或決議
- 多州針對選舉期間AI內容制定規範
### 五、韓國
- 選前90天內禁止使用AI生成的深偽內容進行政治宣傳
- 違者最高可處7年監禁或5,000萬韓元(約38,000美元)罰款
### 六、新加坡
- 通過法案禁止在選舉廣告中使用深偽和其他可能誤導選民或損害候選人聲譽的操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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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本案與言論自由的平衡
### 一、不涉及內容審查
本陳情案**明確排除**任何形式的內容審查機制:
- ✗ 不設立審查委員會
- ✗ 不要求事前核准
- ✗ 不授權政府強制下架
- ✓ 僅要求誠實標示來源
### 二、資訊透明 vs. 言論管制
```
本案立場:
資訊來源透明 ≠ 言論內容管制
標示「這是AI生成」≠ 禁止「說什麼內容」
```
### 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精神
正如食品須標示成分、產地,AI內容標示也是**消費者知情權**的體現:
- 食品標示「基改」→ 不是禁止基改,而是讓消費者知情
- AI內容標示「AI生成」→ 不是禁止AI,而是讓閱聽人知情
### 四、美國加州案例的啟示
雖然加州的深偽選舉廣告禁令被聯邦法院裁定違憲,但法官認為問題在於:
- ✗ 「禁止發布」過度限制言論
- ✓ 「要求標示」則是合憲的
因此本案採取「標示」而非「禁止」,符合民主國家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 五、選舉期間的特別考量
選舉期間雖然提高罰則,但仍堅持:
- ✓ 允許發布AI內容(不審查)
- ✓ 但標示必須更清楚(加強透明)
- ✓ 違反標示義務才處罰(事後究責)
這與「選前禁止發布民調」、「投票日禁止競選活動」等既有選舉規範一致,都是為維護選舉公正而設的程序性規範,不涉及內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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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建議修正或制定之法律
### 一、主要立法途徑
#### 方案一:制定專法(建議優先)
**《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標示管理條例》**(新法)
**優點:**
- 體系完整,便於未來擴充
- 明確定義AI內容標示的各項規範
- 與既有法律清楚區隔
#### 方案二:修訂現行法規
1. 《廣播電視法》:增訂AI內容標示義務
2. 《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AI內容標示義務
3. 《數位通訊傳播法》:納入AI內容規範
4. 《政府資訊公開法》:增訂政府AI內容標示
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期間AI內容標示加強
**優點:**
- 修法速度較快
- 與現行法律體系銜接
### 二、主管機關
建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數位發展部**共同主管,並協調相關部會(如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
**分工建議:**
- NCC:負責新聞媒體、廣播電視之AI內容標示監督
- 數位發展部:負責網路平台、數位內容之AI標示技術標準
- 內政部:負責政府機關AI內容標示之督導
- 中央選委會:負責選舉期間AI內容標示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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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實際案例模擬
### 案例一:地方新聞網站
**情況:**小型地方新聞網發布AI生成的地方新聞,未標示
**瀏覽量:**5,000次
**罰款:**7,000 × 1 = **7,000元**
**評估:**合理,不會造成過重負擔
### 案例二:中型新聞網站(平時)
**情況:**中型新聞網站發布AI生成的政治評論,未標示
**瀏覽量:**15萬次
**罰款:**7,000 × 10 = **7萬元**
**評估:**有感嚇阻,足以讓媒體重視
### 案例三:大型主流媒體(選舉期間)
**情況:**大型新聞網站於選舉前10天發布AI生成的候選人分析文章,未標示
**瀏覽量:**200萬次
**罰款:**7,000 × 100 × 1.5 = **105萬元**
**評估:**強烈嚇阻,確保選舉期間資訊透明
### 案例四:病毒式傳播內容
**情況:**某媒體AI內容意外爆紅且未標示
**瀏覽量:**800萬次
**計算:**7,000 × 300 = 210萬元
**該媒體年廣告收入:**5億元,0.5% = 250萬元
**實際罰款:**取較高者 = **250萬元**(有上限保護,不會讓媒體倒閉)
### 案例五:個人部落客
**情況:**個人部落客(追蹤者800人)發布AI生成文章,未標示
**適用規則:**豁免,不處罰
**評估:**避免打擊一般民眾創作
### 案例六:AI輔助創作
**情況:**記者使用AI協助撰稿,但經過大幅改寫與查證
**適用規則:**屬於「AI輔助」而非「完全生成」,豁免標示
**評估:**不阻礙AI在新聞業的正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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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結語
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是時代趨勢,但技術進步不應犧牲社會信任與資訊真實性。建立AI生成內容強制標示制度,不是限制技術發展,更不是審查言論內容,而是確保技術在透明、負責任的框架下應用,保障全體國民的知情權與判斷力。
**本陳情案的核心價值:**
- 透明而非審查
- 標示而非禁止
- 知情而非管制
- 究責而非限制
全球主要民主國家已紛紛立法因應,台灣不應缺席。懇請各位立法委員重視此議題,儘速推動相關立法,在尊重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保護台灣民眾免受AI生成虛假內容的危害,維護我國民主體制與資訊環境的健全發展。
謹此陳情,敬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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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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