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ikhar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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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動物保護法》在實務執行上過度傾向動物權益保護,對人民在公共空間的安全保障明顯不足。當民眾遭遇流浪動物追逐、撲咬或其他具攻擊性行為時,不僅難以即時自保,甚至無法通報,事後也常因無法提供錄影而無法認定事實,導致高風險動物重複危害他人。此種現象違背了法律公平原則,亟需修法改進。
在此建議政府針對以下五點進行修法與制度調整:
1.明訂公共安全優先原則
將《動保法》增修:「本法之施行,應以不損及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為前提,並兼顧動物福利。」
2.禁止具攻擊性流浪動物適用TNVR放回政策
TNVR(誘捕、結紮、施打疫苗、放回原地)雖為人道管理手段,但目前缺乏風險分級機制與放回限制條件,使具攻擊性之流浪動物反覆放回社區,已構成對人民生命、交通與生活秩序的威脅,違反行政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中風險可預測性原則。
3.保障正當防衛權利
明訂當人民面對具攻擊性的流浪動物時,得使用非致命自衛工具進行合理防衛,行為不構成虐待或傷害。
4.明確餵食者責任歸屬
對流浪動物進行長期餵養、管理、干涉其行為者,應視為具實質管理責任,若動物造成危害,應依法負責。
5.建立低門檻通報與風險管理制度
通報不應僅限於影像佐證,應納入醫療紀錄、證人證詞、多次通報熱點等方式判定,並建立流浪動物攻擊熱區地圖。
本提案將有助於彌補《動物保護法》對人身安全保障不足的制度缺口,確保法律在保障動物福祉的同時,也兼顧人民的生命健康與基本權益。透過明訂公共安全優先原則、禁止具攻擊性流浪動物原地放回、合法化人民合理自衛行為、釐清餵食者法律責任與建立低門檻通報制度,可有效降低流浪動物重複攻擊事件的發生,並提升政府對高風險個體的控管能力。
修法將促進法治公平與比例原則之落實,使制度更具預防性、可執行性與社會信任基礎,同時避免無責任餵養與通報困難所造成的責任模糊與風險累積。對動物保護而言,此舉能減少因攻擊事件引發報復行為,有助於建立更合理、人道且安全的流浪動物管理機制,實現人與動物和平共存的真正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