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n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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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一)以本人係屬身心障礙因病被迫提早退休為例,曾有3年軍職年資以及18年公務人員年資,但四年前一連串大病,致被迫請長假一年半後不得不以重度身障年滿55歲提早十年退休。因病被迫提早退休俸基數偏低,又107年年金改革時並未考量到弱勢身心障礙族群,徒有「最低保障金額」之名,卻無「最低保障金額」之實!導致本人僅領取2萬4,002元超低月退俸(遠低於有名無實的「最低保障金額」3萬7,000元),根本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被迫只能縮衣節食,經常一天只能吃一餐!
(二)目前全台多數因病提前退休的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都普遍因年資短少致月退俸僅平均約不及一般65歲退休公務人員的一半,所以面臨「繳了退休金卻無法安身立命」的困境,亟待修法推動「二次年金改革」建立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的專屬最低保障退休金制度,以確保其基本生活權益。
(三)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保障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明顯與國際公約、歐盟、英國、德國、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先進國家背道而馳,故亟須推動「二次年金改革」!
二、現況問題分析:
問題(一)退休金過低:身障退休人員多數因病提前退休、薪資基數低,退休金偏低,甚至低於基本工資。
問題(二)缺乏保障機制:現行制度並無專為身障退休公務人員設計的最低保障機制,退休俸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低於基本工資者不在少數)。
問題(三)不符人權、尊嚴與社會正義:現行制度未落實設置保障底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憲法》保障基本生活原則背道而馳。
問題(四)現行退撫法的不足:《憲法》第15條(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第7條(平等權),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10條、第11條(保障基本生活權利)、大法官解釋第476號、第684號:國家有義務保障基本生活。
三、提議及政策建議摘要:
(一)提議啟動「二次年金改革」討論機制,參考國外制度設置身障退休公務人員「特殊傷殘退休保障條款」以建立「最低保障年金條款」專屬類別與補助機制,增訂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的專屬最低保障退休金條款(建議依輕、中、重障礙等級核予1.5/2/2.5倍之最低保障金額)。同時並增設補充性預算,強化制度照顧最弱勢的身障退休公務人員,確保公平正義。修法重點在於公益性與制度缺陷補正,並非個人爭利,而是要補足制度對身障群體的歷史性忽視,具有公共政策意義。
(二)提議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監察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召開跨部會會議及質詢。(因現行退撫法並未落實3萬7,000元樓地板、對身心障礙者亦無專屬保障,已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未補足差額」已違反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
(四)另參酌歐盟、英國公務員退休金制度(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CSPS)、德國《聯邦公務人員退休制度》(Beamtenversorgung,簡稱 BeamtVG)與傷殘退休(Dienstunfähigkeit)機制、美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的《最低年金保障》條款、日本《障害年金制度(Disability Pension)》、加拿大傷殘保障制度(Disability Insurance Plan, DIP)及公共身障補助(CPP Disability Benefit)額外給付制度…等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公務人員退休保障的制度,亦可證明我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設立差異化樓地板已遠遠落後世界各先進國家標準。
(五)以本人為例,所領超低月退俸2萬4,002元根本無法支持身心障礙者普遍比一般民眾更高昂的生活成本(如醫療耗材、輔具、居家與生活無障礙設施改造、車輛改裝、交通接送、照護人力支出、特殊飲食需求、陪同者雙倍支出費用…等),顯然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構成制度性歧視,並已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
(六)前項修法應建立多元年金制度,提高制度公平性,納入身障級別與生活功能限制評估。尤其是建立社會相對弱勢族群「身心障礙退休人員」差異化的專屬樓地板制度。
(七)提議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聚焦「身心障礙公務員退休保障不足」,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福部、學者及NGO代表參與。
(八)提議監督行政部門落實改革措施、強化基金管理,提升投資效益。
(九)提議成立「弱勢退休人員保障小組」與公民平台,開啟溝通窗口。
(十)提議同步轉介至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如司法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台灣制度對比國外制度:
目前台灣制度對比國外制度,並未落實設置保障底線,亦無專為身障退休公務人員設計的最低保障機制,導致多數因病提前退休身障人員月退俸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因此訂定身障專屬「最低保障年金門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有其急迫性。
五、國外制度說明簡要:
●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
●英國設立公務員退休金制度(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CSPS)對於因身心障礙或健康狀況嚴重惡化而提前退休的公務人員,設有明確的「健康不良退休」(Ill Health Retirement)保障機制。
(一)因健康問題提前退休(Ill-Health Retirement)
1、資格與條件:若公務員因身心障礙或健康狀況無法繼續工作,且醫療證明其永久喪失工作能力(permanently incapable of performing their duties),可申請因健康問題提前退休(Ill-Health Retirement)。此規定適用於所有主要養老金計劃(如Alpha、Classic、Premium、Nuvos等)。
2、養老金福利:
(1)上層福利(Upper Tier Benefits):若被認定完全無法從事任何有薪工作,退休人員可獲得全額累計養老金,無需因提前領取而減額,且可能包括額外的服務年資增額(enhancement),以提高養老金金額。
(2)下層福利(Lower Tier Benefits):若僅無法繼續現有職務,但有可能從事其他工作,則可領取累計養老金,但無額外增額。
(3)養老金計算方式因計劃類型而異(例如Alpha為職業平均制,Classic為最終薪資制)。
3、申請流程:需提交醫療證明,由養老金計劃的醫療顧問(通常為獨立醫生)評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健康狀況符合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標準。
4、資料來源:根據《Public Service (Civil Servants and Others) Pensions Regulations 2014》及CSPS官方網站,健康問題退休的條款明確規範在計劃規則中。
(二)傷病補償(Injury Benefit)
1、適用情況:若公務員因公受傷或罹患與工作相關的疾病,導致收入能力下降,可申請傷病補償(Injury Benefit)。此補償適用於所有CSPS成員,包括因身心障礙退休者。
2、補償內容:
(1)提供一次性或持續性的補償金,金額取決於傷病嚴重程度及對收入能力的影響。
(2)若傷病導致永久性障礙,補償可能長期支付,作為養老金的補充。
3、條件:需證明傷病與工作直接相關(qualifying injury),例如工作環境中的事故或職業病。
4、資料來源:CSPS網站及《Civi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 (CSCS)》明確提到傷病補償的適用範圍與程序。
●德國設立《聯邦公務人員退休制度》(Beamtenversorgung,簡稱 BeamtVG)與傷殘退休(Dienstunfähigkeit)機制,確保公務人員因健康因素無法繼續服務時,能獲得合理保障與尊嚴退休。
(一)退休資格與給付計算
1、基本條件:
(1)需符合「至少50%收益能力喪失」的醫療評估標準(Social Code IX)。
(2)若因健康問題無法繼續原職,可申請「老年殘疾退休金」(Old-Age Disability Pension),最低退休年齡為60歲且需具備35年服務年資。
2、分級給付機制:
(1)全殘給付:通過嚴格收益測試(無法從事任何常規工作),可領取基於最後薪資的全額退休金,平均月給付範圍為€2,980至€3,990(2023年數據)。
(2)部分殘疾給付:若仍能每日工作3-6小時,月退休金按全額的50%計算(係數0.5)。
(二)特殊保障條款
1、年資補貼機制:身心障礙退休者享有「額外年資計算」(Zurechnungszeit),可將未達正常退休年齡的期間計入服務年資,提升退休金基數。
2、最低保障調整:退休金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並考量在職者與退休者比例變化,確保實質購買力不減損。
3、遺屬福利:配偶可領取55%的遺屬年金(2021年後調降),子女則依年齡領取10% - 20% 的孤兒年金。
●美國聯邦政府為1984年後入職的聯邦公務員設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該制度為身心障礙公務員提供了特殊的保障條款。
(一)雙層保障結構
1、前12個月領取原薪資60%的退休金。
2、12個月後領取原薪資40%的退休金。
3、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後,轉為基於實際服務年資和「假設年資」(到62歲為止)計算的標準退休金
(二)社會安全整合
1、FERS身心障礙退休者同時有資格申請社會安全殘障保險(SSDI)。
2、若批准SSDI,總收入可達原工作收入的約80%。
3、設有收入補償機制,確保總收入不超過法定上限但也不會過低。
(三)聯邦政府節約計劃(Thrift Savings Plan)優惠
1、身心障礙退休可提前無罰款提取TSP帳戶資金。
2、政府配對貢獻部分完全歸屬,不受服務年限限制。
●日本《障害年金制度(Disability Pension)》,對於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依「障害等級」與「生活受限度」納入退休給付條件,並訂定具保障性退休給付標準。
(一)
障害等級
支給條件
支給金額與內容
1級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月領障害基礎年金+障害厚生年金(約18萬日圓起)
2級
嚴重限制工作能力
支給額略低,仍包含基礎與厚生兩部分
3級
部分限制工作能力
僅支給障害厚生年金,約5萬~8萬日圓/月
附註:若身心障礙與工作因果關聯強,可申請公務災害補償制度
(二)金額會依過去收入(標準報酬月額)、服務年資與家庭狀況調整。
(三)職務災害制度(公務災害補償)
1、若因職務或通勤中導致身心障礙(如車禍、壓力性精神病等),可適用《公務災害補償法》。
2、提供高於一般障害年金的補償,含醫療費全額補助、特別加算年金、看護津貼等。
●加拿大對於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提供一套相對完整的制度保障,主要涵蓋三大核心架構:
(一)聯邦公務員退休制度(Public Service Pension Plan, PSPP)
1、適用對象
(1)所有聯邦正式公務員
(2)適用於因健康原因提前退休者。
2、保障內容
(1)若因健康惡化或身心障礙無法繼續工作,可選擇提前退休並申請醫療原因退休(Medical Retirement)
(2)無需等到正常退休年齡(通常為60歲),即可按比例支領退休金
(3)若工傷或疾病與職務有關,將進一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下述)
(二)傷殘保障制度(Disability Insurance Plan, DIP)
1、為公務員設計的專屬保險制度,屬於僱主與員工共同繳費的團保:
項目
說明
申請條件
公務員因身心障礙導致連續無法工作13週以上
給付內容
每月最多可領70% 的原薪資收入
給付期間
可持續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或障礙結束為止
醫療鑑定
需經醫師與保險方認可的專業醫療評估確認工作無能力
2、若最終無法重返職場,可轉入正常退休金給付機制,並搭配 CPP 殘障年金給付。
(三)政府提供的公共身障補助(CPP Disability Benefit)額外給付制度,政府專門方案補助身障退休者。
1、適用對象:
(1)所有繳交過「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PP)者,包括公務員
(2)公務員可同時領取 CPP 傷障年金與公務體系內年金(非互斥)
2、支給標準:
項目
說明
資格條件
永久性、嚴重的身心障礙,導致無法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
最低年資
最近6年中有至少4年繳納CPP(特殊情況可例外)
支給金額
平均 CAD $1,300~$1,600 / 月(2024年數據),依過往收入調整加發項目
若有18歲以下子女,可再申請子女加發津貼(CAD $300+/月)
六、預算影響初步試算估算:
分類
假設對象數
平均每人調高額度
年支出預估
具身障退休公務員
(推估)約2,000人
每人每月補足約1,5000 元
約3.6億元/年
●佔整體退撫基金年支出極小比例(遠低於 0.3%),但可有效改善重大弱勢群體基本生活困境。
七、以本人曾多次請願陳情為例,並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回函(如附檔一、二)提出反駁,指出其回函說明之自我矛盾漏洞百出及不足之處。茲再進一步補充條列重點摘要如下:
(一)迴避二次年金改革的請願陳情主旨:
1、國家發展委員會通篇聚焦於辯解107年年金改革的必要性與現行《退撫法》的合法性,未正面回應原請願書主旨「推動二次年金改革」,僅重申既有制度,缺乏對制度落後性的檢討。
2、且回函說明稱年金改革「與時俱進」,但未說明107年改革後7年間未針對身心障礙者退休保障進行任何調整,與「與時俱進」自相矛盾。且國家發展委員會未履行《退撫法》第67條「至少每4年檢討」的義務,特別是對身心障礙者的差異化保障未有進展,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
(二)最低保障金額未落實的卸責說法:
1、回函說明引用釋字第782號,稱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7萬元)者「非因年改造成」,並非退撫法缺陷,試圖將問題歸因於個人年資或俸級。然本人因接連大病(暈眩、內耳淋巴水腫【梅尼爾氏症的一種】、椎基底動脈症候群、心悸、厭食症、憂鬱症、恐慌症、帕金森氏症…等)被迫提早退休,只領月退俸2萬4,002元,低於各縣市中低收入標準,亦低於114年元旦公布調高之勞工最低薪資2萬8590元,更遠低於現行樓地板(3.7萬元),在在都凸顯制度並未保障基本生活,顯與釋字第782號「維持基本生活標準」的意旨不符!
同時退撫法第39條第2項但書僅保障不調降,卻不補足差額,形同默許低所得者的生存困境!
2、參酌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歐盟、英國公務員退休金制度(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CSPS)、德國《聯邦公務人員退休制度》(Beamtenversorgung,簡稱 BeamtVG)與傷殘退休(Dienstunfähigkeit)機制、美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的《最低年金保障》條款、日本《障害年金制度(Disability Pension)》、加拿大傷殘保障制度(Disability Insurance Plan, DIP)及公共身障補助(CPP Disability Benefit)額外給付制度…等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公務人員退休保障的制度,更可證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設立差異化樓地板已遠遠落後於各國標準。
3、況身心障礙者普遍比一般民眾需更高昂生活成本(如醫療、輔具),因此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構成制度性歧視,並已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
(三)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空洞化:
1、回函說明稱退撫法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寬鬆條件」(55歲可退),作為特別保障,但未提及身心障礙者因健康因素被迫提早退休(如本人因多重疾病於55歲退休),導致年資短、退休金低的結構性問題。
2、以本人為例,月退俸僅2萬4,002元所得替代率(約四成),遠低於一般公務員的所得替代率(約六成)。這顯示「寬鬆條件」徒有其表,卻毫無任何實質保障!
3、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以及勞工退休金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更凸顯「退撫法」對身心障礙公務員缺乏專屬補貼機制的缺失!
(四)將無保障之制度缺陷問題再卸責推皮球給社會福利單位:
1、回函說明卸責稱身心障礙者保障「屬社會福利事項」,將退休金不足的問題推給社福體系,規避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年金改革主管機關的責任。然而,年金制度與社福體系功能不同,前者是基於公務員繳費的權利保障,後者是補助性質。將身心障礙者的退休保障推給社福,等同剝奪其應有的年金權益,更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保障退休公務員生活」的立法目的。
2、參酌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8條的適足生活標準、歐盟、英國公務員退休金制度(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CSPS)、德國《聯邦公務人員退休制度》(Beamtenversorgung,簡稱 BeamtVG)與傷殘退休(Dienstunfähigkeit)機制、美國聯邦雇員退休系統(FERS)的《最低年金保障》條款、日本《障害年金制度(Disability Pension)》、加拿大傷殘保障制度(Disability Insurance Plan, DIP)及公共身障補助(CPP Disability Benefit)額外給付制度…等先進國家對身心障礙公務人員退休保障的制度,皆內建身心障礙者的專屬保障,而非依賴社福補助。更可佐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設立差異化樓地板已遠遠落後國際標準!綜言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公部門更有義務及責任提供差異化保障!
(五)CPI調整滯後的制度缺陷:
1、回函說明稱退撫法第67條規範CPI達5%時調整退休金,並舉111年調2%、113年調4%為例,試圖證明制度完善。惟經查113年CPI年增率2.66%,累計漲幅(約8.3%)高於調整幅度(6%),退休金實質購買力下降。且5%的調整門檻過高,無法即時反映通膨(如醫療、輔具、照護成本快速上漲)。
2、同前述事實及理由,本人所領超低月退俸2萬4,002元根本無法跟上連年不斷的高通膨。足見國家發展委員會回函說明已違反退撫法「維持退休所得不減損」的目的。因此本人建議應將CPI調整改為每年檢討,並參考勞工最低工資的年度調整機制。
(六)公平性論述的邏輯謬誤:
1、回函說明稱若對身心障礙者補足最低保障金額,會導致「繳費義務相同但給付權利不同」的不公平。然而矛盾的是,對照《健保法》對身心障礙者有差異化補助,何以《健保法》卻無公平性爭議!?
2、同理,回函的公平性論述忽略身心障礙者法定保障的特殊性!退撫法更應該針對身心障礙者設立專屬給付機制(如失能年金),其並不影響一般公務員權益。
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條,強調身心障礙者為依法應特別保障的族群,退撫法的「一體適用」反而恰恰構成實質不平等!
利益:
欣聞近期立法院將推動軍公教年金改革修法,然而整個社會除了關注軍公教退休俸天花板抑或爭取應有權益外,卻極少人看到身心障礙者這社會上最弱勢的一群亟需社會大眾的關注與重視!
故呼籲社會大眾踴躍支持推動二次年金改革,跟進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身障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增訂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的專屬最低保障退休金條款(建議依輕、中、重障礙等級核予1.5/2/2.5倍之最低保障金額),以保障身心障礙弱勢族群基本生活。
影響:
一、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協會今年提出的全球退休金指數年度報告中,將台灣評為C級,原因為「保障老年及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生活仍有不足」、需加強「貧困長者及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保障」。
二、絕大多數身心障礙退休公務人員,若非因病或因其他因素被迫提早退休而年資較短,致所領月退休俸遠低於基本生活所需,不但不及中低收入戶標準,更無法領取目前有名無實的「最低保障金額」,導致生活陷於困境,與我國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之立法意旨明顯不符!故在此誠摯呼籲社會大眾踴躍連署具名支持二次年金改革修法,以保障身心障礙弱勢族群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