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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加重詐欺犯罪刑責,視同結夥搶劫,限制交保並依金額加重刑度

提議者 QQ

已附議4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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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16
檢核
2025-09-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11-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台灣詐騙案件氾濫,無論是假投資、假檢警、或境外詐騙集團,受害人遍及各年齡層,甚至有民眾因失去畢生積蓄而輕生。根據警政署統計,詐騙金額每年動輒數十億元,受害人數以數十萬計,對社會治安與人民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然而現行《刑法》第339條對於詐欺罪的規範,最高刑度僅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多以交保或緩刑處理,使得詐騙集團成員屢犯不改,甚至將台灣視為「詐騙天堂」,造成社會觀感與司法信賴危機。

因此,本案建議修正相關法律,具體方向如下:

  1. 重大詐欺視同結夥搶劫:組織性或金額龐大的詐欺案件,應比照結夥搶劫等重大犯罪辦理。
  2. 限制交保:涉入詐騙集團案件者,原則上應立即拘押並不得交保,以防止逃亡、串證或再犯。
  3. 依金額加重刑度:詐欺金額 每逾新台幣30萬元,加重有期徒刑一年,以反映其社會危害性。
  4. 從嚴處罰主謀:針對集團首腦、金流管理者及跨境聯繫人,應比照主犯處以最重刑度。
  5. 被害人財產保障:建立強制追償與扣押機制,優先保障被害人財產返還,以降低社會總體損失。

 

利益與影響

預期效益

  • 嚇阻效果:提升詐騙犯罪的刑度,形成嚴格的威嚇力。
  • 降低再犯率:杜絕詐騙犯假釋、交保後再犯的情況。
  • 保障人民財產:被害人能優先取回部分或全部損失,降低社會衝擊。
  • 重建司法公信力:回應社會期待,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的決心。

詐騙對社會的危害,遠甚於單純財產犯罪,甚至比搶劫更為惡劣。若政府不能有效修法、加重處罰,社會將陷入信任崩潰與治安惡化的危機。本提案希望透過修法,讓詐騙犯無法輕易脫逃法律責任,強化社會安全網,保護全體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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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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