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shley
已附議4485 (尚餘33日)
尚須515個附議
針對酒駕、毒駕造成他人傷亡之行為,建請修正刑法相關條文:
1. 刑度大幅提升:
• 致人於死者: 應處 2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致人重傷者: 應處 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變更犯罪定性: 駕駛人於飲酒或吸食毒品後仍決定駕車,已具備「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 未必故意,應脫離「過失致死」範疇,改以 「殺人罪」 論處。
3. 加重累犯處罰: 凡有酒毒駕紀錄之累犯,不論是否造成傷亡,一律併科重金並 永久吊銷駕照,且不得申請易科罰金或假釋。
4. 連帶賠償責任: 建立酒毒駕受害者補償基金,優先扣押犯罪者所有資產進行賠償,確保被害家屬權益。
1. 絕對震懾: 透過極刑與長刑期的設立,大幅提高犯罪成本,根除僥倖心理,減少悲劇發生。
2. 守護用路安全: 降低無辜民眾因他人之危險駕駛行為而喪失生命或受傷的風險。
3. 體現司法正義: 刑期應與被害者家庭所受之永久傷痛相稱,還給被害者及其家屬應有的公道。
4. 導正社會風氣: 建立「酒毒駕即謀殺」的強烈社會共識,推動更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