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楊慎絢
檢核未通過
主題: 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法》第3條:.公務機關也須實施職安四大計畫。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鑒於公務人員(警消醫療等)過勞、執法反遭暴力等事件層出不窮,
因此提出:
1.請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法》第3條:..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包括︰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2.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
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請訂定相關辦法。
【利益與影響】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目前考試院尚無《公務人員健康保護規則》的相關規定。
2.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3. 另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類-106,重訴,152】判例:(1).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2).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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