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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常駐警力取締未依規定停讓行人之駕駛

提議者 Boan51204

已附議2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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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1-01
檢核
2023-0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3-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罰鍰雖說不低,但許多駕駛仍不會停讓,最終導致的就是行人於道路上成為最弱勢的一群。

2022年12月27日,台中的一對夫妻推著嬰兒車,帶著年僅1歲的兒子過馬路,一輛左轉公車直接撞上三人,導致母子送醫後不治,事後,倖存的父親於社群媒體發聲,表示司機經過斑馬線未減速,甚至撞到人後沒有馬上地慢下來,司機下車後也只說一句我沒看到;2020年的7月18日,新莊的一對情侶過馬路時,一台小貨車左轉時,完全沒有減速,直接撞上兩人,最後導致女生送醫不治,而司機下車後的第一句話同樣也是我沒有看到。

車輛行駛於路上,注意路況、遵守規則是義務,但上述兩位駕駛皆沒做到。去年1-10月行人因車禍死人數總共300人,而行人為第一當事人僅78人,側面顯示了行人發生車禍時,車輛肇因通常較高。而實際觀察道路情況,就算在大台北地區,10輛車輛,也會有4-5輛不讓行人,最終導致的就是行人於道路上,永遠都是最弱勢的一群。

而造成上述原因的罪魁禍首,就是警方執法不力,看似高額的罰鍰,警方不取締,違規行為的罰鍰就是0,且徒增社會成本而已。實際上看道路情況,多數時候就算有警察經過不讓行人車輛,警方也不會取締,就如同台灣的違停問題,眼不見為淨,直到車禍發生了再來檢討、再來大執法,實際執法結果多也是取締行人違規數量多於車輛不依規定停讓行人,駕駛自然也有僥倖心理,覺得不停讓也不會怎樣,最後就成了沒出事就沒事,出事了就說沒看到就好。

因此我提議在路口、行人穿越道常駐警力,取締不依規定停讓行人的駕駛,無須每個路口、行穿線,但至少駐點於大型路口、車流量的大路段,讓駕駛的違規行為能夠受到處罰。

利益與影響

1. 增加行人安全:駕駛於路口會因擔心警察開單而停讓行人,使行人過馬路更安全。

2. 降低社會成本:每年政府因車禍而承擔各式社會成本,上述提議施行後能減少車禍降低社會成本。

3. 遏阻違規:許多違規發生於路口,警察駐點於路口,駕駛僥倖心理減低,違規自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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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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