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賴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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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眾對於社會案件、法律與政治議題的關注日益增高。單一案件對社會安定性的影響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近年發生事件不乏情節嚴重例如虐童致死案、重大貪污治罪案,引起公眾憤怒之餘,也加強了社會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與正視。
法務部也在近日送出了《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將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涉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故意殺害被害人者列為不使用假釋規定之罪名。
可教化一詞在司法判決中已經過度氾濫,在多數判決中,教化可能性已成為輕判的原因,已經嚴重造成了國民對司法體系的失望與不信任。眾司法官會如此熱衷於使用教化可能性一詞,顯然是今法務部矯正署劃下了不可能達成的空話;也就是對於犯罪者的矯正可能性。於是乎,司法體系前端的司法官在落下判決時,原先期望犯罪者利用服刑時間達到教化。可惜法務部矯正署空有名號,無矯正功能之實。因此更改名稱是對法務部矯正署的基層公務員負擔最輕,也近一步達成了落實司法正義的國家目標。
未來,在行政院本次提出的草案三讀通過後。監獄將不再以矯正為目的,罪與罰的目的將在懲罰犯罪者,將會有效的威嚇潛在犯罪者。然而,這還只是第一步。接下來,我國必須將法務部矯正署更名為監獄管理署。這並不只是名稱的更改,更是國家對犯罪的零容忍,對嚴懲犯罪目標的宣示。
益處
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