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王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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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應提高為6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並增加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應追加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也應處與行為人相同之罰鍰及刑期。
3.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知情不報者,也應處行為人一定比例的罰責。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但近年來虐兒事件卻頻頻發生,每每發生事件其罰鍰金額對負責人及行為人根本不痛不癢,行為人甚至以「我大不了就退休」這種話回覆家長。強烈建議對於虐兒除了加重罰鍰,還應增加刑責以讓負責人及其行為人有警惕之作用。如有在場其他老師知情不報者,也應一併處罰,讓老師們不會一起成為了「共犯」。
期待嚴厲的罰責能為孩童們帶來安全的學習環境,不再成為老師們的出氣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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