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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罰則

提議者 王小櫻

已附議1152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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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11-28
檢核
2022-11-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2-11-30
回應階段
2022-12-07
回應階段
2023-01-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應提高為6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並增加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應追加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也應處與行為人相同之罰鍰及刑期。
3.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知情不報者,也應處行為人一定比例的罰責。

 

利益與影響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但近年來虐兒事件卻頻頻發生,每每發生事件其罰鍰金額對負責人及行為人根本不痛不癢,行為人甚至以「我大不了就退休」這種話回覆家長。強烈建議對於虐兒除了加重罰鍰,還應增加刑責以讓負責人及其行為人有警惕之作用。如有在場其他老師知情不報者,也應一併處罰,讓老師們不會一起成為了「共犯」。
期待嚴厲的罰責能為孩童們帶來安全的學習環境,不再成為老師們的出氣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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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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