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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通過,與名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訂財損理賠上限,保障憲法規定人民有免於行駛恐懼之自由。

提議者 洲

尚須494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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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7-22
檢核
2019-07-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19-09-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賠償金額要設定上限,超過部分,保險公司和超跑自行吸收。保險公司及有錢人卻會讓一般普通百姓不只破產,還活不下去。現在貧富差距大,路上1堆超過300萬以上的車輛。開車稍有不慎或者遇到超跑都需閃遠遠,這已不符合馬路公眾利益,馬路是為有錢人專行,有錢人不怕跟老百姓碰撞,而一般百姓卻無力負擔賠償。

 

雖然民法第218條,就有訂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但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一般人都不諳法律,且沒有時間金錢打官司,應法律明訂民事賠償上限,保障人民行的自由及安全。

利益與影響

一個人擁有一台名車,可能是天生好命,也有可能是自己努力的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方法取得,其他人並沒有權利可以加以剝奪。但車禍往往賠償是按過失比例賠償,一台50萬車與一台1000萬車,各賠對方1半時,金額天差地遠。500萬對於有錢人影響不大,但對一般人可能活部下去。

風險分擔及合理預見的角度來看,可能又是不同結果。因為一般人買不起超跑,所以當超跑行駛在車陣時,可以合理預見自己是置身在較大風險之中。換言之,超跑的擁有者可以選擇買或不買、開或不開這類豪車,但他既然選擇了購買且駕駛豪車,就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承擔較大風險能力者,也同樣負有較大規避風險發生的義務,所以應該課予超跑車主負擔較高額的保費去購買較高額的保障,或者自行承擔超過合理預見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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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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