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拜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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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SDGs第十一項永續城鄉: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
問題現況說明:
台灣地狹人稠,道路規劃總是依著路邊原有建築鋪路,導致車道崎嶇蜿蜒,經常出現人車爭道的問題。
新聞上人行道常出現違停車輛,以致於行人必須繞行到車道上行走,但這也是因為路邊停車格與停車場數量不足所致。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說明若臨停在人行道上會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78條規定行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會處以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但後面又補一句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這難道不是變相將違停的問題推到行人身上嗎?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裡雖說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這項規則卻因為停止線總有違停而逼行人只能走到路緣甚至直接行走在車道上。
而多數機車停車格會劃分在人行道上,若車位停滿則有可能違停到人行道導致行人行走困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規定: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政策主張及建議:
1. 加強取締,若有機車停車格劃設於人行道上者應加強巡邏,避免占用人行道路之空間。
2. 劃設足夠的停車格。
3. 若騎樓商家要占用人行道做使用,可依其占用面積計算罰鍰。
後續帶來之影響與效益:
1. 人車分離,現在就算裝上擋車樁也無用,反而會讓輪椅等無障礙設備通行不便,若能夠完整規畫好行人空間也能夠改善一部份交通問題。
2. 無障礙設施如導盲磚能夠完整地提供給需要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