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idar fan
檢核未通過
上述理由是財政部87年就實施, 免稅限額應如實反應民眾實際收入未增加
而物價飇漲的狀況應予以調昇!
>(一)節省海關稽徵成本:低價免稅限額制度引入之初,進口稅費稽徵作業採人工繳>
貴部的稽徵作業隨科技的進步現時的稽徵作業成本己經很低,至於流程改善那是貴部內部要檢討改善的事,訂定不合理的免稅限額跟節省海關稽徵成本並無絕對的因果關係!
>(二)降低業者營運成本:訂定一定免稅額度,快遞報關業者可省略計稅所需申報資>料之取得及傳輸,並可大量減少小額進口稅費人工代收代繳,有助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這裏提到免稅限額應分為個人及公司兩部份不應混為一談, 以上提及為便利快遞報關業者針對個入進口報稅事宜一般以公司而言商品進口為營利,故徵有貨物稅,營利所得稅,再依進口商品課徵關稅.
就一般民眾而言網購物品以自用居多,稅基的計算怎麼可以是國際運費再加上採買物品的價格合計稱之完稅價格?
還要就此不公平的計算方式再加徵營業稅?! 貨物稅及進口關稅這部份因應台灣加入WTO不可避免在合理的範圍內徵收.
但就個人網購自用的部份並非營業使用,憑什麼開稅營業稅?! 完稅價格的計算向來有爭議,國人自國外購買自用的物品請問財政部有幫忙減免運費還是有什麼配套措施來幫助民眾自國外購物? 通通沒有不是嗎?!
那麼請問憑什麼完稅價格是國外運費再加上貨品價格合計後再來開徵營業稅關稅?!
一如前言(貨物稅及進口關稅是合理開徵的部份)但重稅如斯, 這不是擾民什麼才是擾民?!
>(三)符合國際規範:當時我國主要貿易國家,如美國、日本、澳洲及加拿大等,均>依世界關務組織(WCO)快遞通關指南相關規定導入低價免稅門檻制度,為符國際>規範及國際趨勢,爰訂定合理免稅限額。
承上述所提及, 美國日本澳洲及加拿大, 那一個國家的人均GDP及國民生產毛額比台灣低?! 援引這些國家來做合理性的引諭豈不可笑?
若論及合理的免稅限額那是不是要在相同的計算基礎上去做比較,拿台灣去比這些國家公平性何在?!
一間公司要透過低價免稅制度來逃漏稅基本上以現在海關的科技能力早就可以調出資料何者為頻繁進口少量多批次的行為人或其背後的公司了吧? 對其開徵合理的稅金有何困難?!
>稅收面:
>1.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國外供應商銷售我國之小額進口商品可享受低價免稅優>
稅收部份這方面貴部的解釋也是偏向公司方面的營業行為, 國外供應商公司的進口或國內業銷售業者的不公平經營環境這是要針對電商業者及國際貨運業者去修法去改善如何落實公平及良善稅收環境吧?
說到不公平競爭, 財政部是不是該去成立一個物價平抑小組?! 同樣日本品牌進口家電,在台灣買就是日本的售價2倍以上價格, 我細算過稅賦再加上一至三成的合理利潤, 也不至於是這個價格, 這個不用處理一下嗎?
真正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不合時宜的法令應予修正,而不是去擾民降低個人免稅限額!
以中國淘寶而言建議海關應建立對方廠商的進貨編號一旦發現頻繁出貨至台灣就應修法就源頭徵稅,自然稅收充足也不至於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