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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媒體無主管機關既非文化部也不是電信事業主管機關NCC輔導轉型內政部社會職業團體落實服務與正義!

提議者 歐葛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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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2-11
檢核不通過
2021-12-14
當前媒體無主管機關既非文化部也不是電信事業主管機關NCC輔導轉型內政部社會職業團體落實服務與正義!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鑒於政府興革體制結果,使產學專業及規範瓦解,崩壞民主法治國家社會可持續發展之關鍵;且,媒體亂象、新聞失序、資訊紊亂不實影響社會秩序及風氣已成本世紀全球面臨重大社會問題之一。為使臺灣接軌國際邁向永續發展社會之首要務,便是端正傳播應有樣貌及規矩,俾利施政作為和公職服務能適得其所,以提升整體政經與人民生活福祉為目標並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相關條文之立意與期待!

建請要求文化部依法行政,據《文化創意發展法》力改機關陋習,化被動為主動,與真正洞悉產業端整體現況實務之人士,攜手解決全民詬病已逾二十多年的媒體亂象問題,並確實重振文化相關產業,遏制年年編列國家預算卻無助真正所需,導致公帑花費惹議又無法獲悉其支出標準是否合宜合規或合哩,如2020年該部補助國片《破處》1200萬卻因劇情與事實出入甚大惹議也影響各界對現今青少年之觀感且毫無教育意義或有關產業發展之目的,及同年所屬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將兩百億元撥予募資單位異業結盟合作之用卻未能先察覺營利事業單位從事募資行為在臺仍屬不合法遊走在勸募條例及贈與相關法令,明明文化部有關事業繁多且多數長期因有關公職人員怠忽職守欠缺對相關產業事務端之瞭解等強化應有之學識,導致機關作業流於形式並疏遠銜接產業的距離,倘若能將公帑妥適處理,亦能令改善之嚴成實際看得出變化之行動作為,並落實造福大眾生活福祉之目標。

另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面對無管轄權之事實,導致事件遲未能妥處;期間互踢皮球將案件自總統府派至行政院,行政院轉派予文化部,文化部稱後續由文策院為之;文策院公關主任羅融卻不置可否,並語帶諷刺及恐嚇之態度,漠視文化部交辦事項,有如將親臨文策院之國民無故驅離,爾後文化部及文策院照舊毫無主動跟進之作為,卻持續藉相關名義向中央申請國家公帑之預算,陷影響我國相關產學發展於不義,間接導致關聯國家社稷各產業之政經難具國際競爭力,涉持續放任缺失危害《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應享有之權利與權益,更違背聯合國推行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之目標方針。因此就該依法規申請之事件,第 14 條命令之規則:「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因此政院應及時通報各機關單位,由產業人士依當前體制現況評析並與文化部科長商議之中華民國全球傳媒事務局作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以端正國家作為及維護所有人民權益!

又,因文化部數位出版組同仁無法答覆己之日常工作事務內容,似領國家俸之公職整日無所事事,該組六員應優先予以協助並承辦相關後續事宜。有關細則附之中華民國全球傳媒事務局組織條例(已呈交予文化部和相關機關單位),俾利導正文化部人文出版司黃姓女職員堅稱《文化創意發展法》指出版事業無關報紙之驚人認知並能盡速依法行政,包括但不限於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和獎勵或補助、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或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等事項。

利益與影響

  政府於1999年廢《出版法》後,又依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12年裁撤行政院新聞局改增設文化部;自此,媒體沒了主管機關,記者專業漸逝,有關學術教育更可謂既虛非實。換言之,大專院校當前相關科系已形同虛設九年;事實上,還是公然架空《中華民國憲法》之始,因憲法有條文保障記者採訪權,如今記者一職無須任何條件,加上網路快速發展使電腦從使用工具轉變為新媒體平台,透過網站即成媒體又以報導之名撰文速成記者,使諸多無法獲悉學、經歷背景之擁有者,頓時升格媒體人可向大眾傳播資訊。
  據查,前述以媒體自主、新聞自由之名義,看似針對產業訴求而有相關興革,但此費時十三年三大異動,在產業端毫無感受到變化,對廣大閱聽眾而言更是媒體亂象、新聞失序等影響民主法治社會逾二十年的問題依舊存在,甚至衍生出一名男教授趁亂徒生「假新聞」製造輿論、影響視聽、詆毀新聞專業、動盪社會秩序,還瞎搞「事實查核中心」為其不當行為塑造正名之假象。興革竟加劇原問題!
  經查2013年十月中,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藉保障兒少權益免受新聞報導人事影響,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除兒少及媒體自律團體,NCC和文化部等相關機關同仁也到場,並針對文化部成立後媒體無主管機關乙事加以商議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到各業務所屬,平面媒體屬出版品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廣播及電視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責,至於網際網路依中央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由社政主關機關負責」,顯見政府早知事態嚴重卻遲至今日仍不願正面迎擊面對應有之改變以維護產業及端正視聽或為媒體辯護;此外,2019年九月初NCC辦網際網路法草案公聽會,竟演變成OTT業者輪番上陣護私利場面,相當誇張,更凸顯其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曾拒接管網路事業範疇工作事宜並無不妥,再以其撤照中天而論,未能主動提供指導改正違失處因應之道,則有失自稱職掌業務之機關應具有相關學識經驗與專業的最低標準即令大眾信服。
  結果變成當前媒體喪失應有之社會功效,淪作各界行銷廣宣或加持自吹自擂、刻意人為之不實且有一定難度查核之內容,擾亂社會秩序影響視聽質量;且,除媒體無主管機關之荒謬局面,當前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機關皆於官網設有澄清(即時)新聞專區,再加上我國長年不重視相關領域之產學實際發展、從未有真正洞悉大眾傳播廣電出版新聞等全媒體領域範疇事務之產學專才,導致不當干預政府施政衍生媒體亂象與新聞失序之重大社會問題不減反增、逾二十多年擾亂秩序且混淆視聽並造成多起毫無意義的輿論風波,加上逕自廢《出版法》等有關體制興革卻未能妥處後續事宜造成架空憲法之事實;顯見我國新聞事業問題積垢成疾,影響範圍深又廣更難估受眾數,不僅敗壞國民教育與文化,拖累社稷發展和全民生活福祉,更令不肖份子從中作梗窒礙國家政經與各產業精進,干預傳播中立、客觀,貶低國格又削弱國際視聽資訊之可信。
  社會通念媒體即文化,新聞多元化卻不可忘其根本屬出版範疇領域事務之一;故,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新聞局,部內仍依舊劃分有廣播、電視及數位出版等分類媒體責屬事務之同仁,就應認清其乃媒體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但鑒於已混淆視聽及擾亂產學近十年且媒體應列為「特殊非營利事業單位」、隸屬內政部之社會職業團體,藉由所屬各類媒介平台基於社會服務而進行從事有關提供大眾多元內容資訊等各項業務,傳播同時肩負紀錄歷史傳承之責任義務而促文化形塑提升國家形象並帶動社會永續發展前瞻高度。請求文化部依《文化創意發展法》及仿效《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依該法第9條「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盡速注資國發基金協力產業人士以因應時代及閱聽眾使用媒體習慣之轉變,催生「第四權」獨立機關「中華民國全球傳媒事務局」,進而協助政府溝通媒體及社會大眾,俾利輔導各類媒體具自主運營之能力及確保賦予新聞自由之特權有實質社會公益效用,以符合憲法立意及期待提升全民生活福祉之目標;同時導正當前媒體以營利事業單位隸屬經濟部主管,逐步輔導轉型為非營利事業單位。
  此外,同樣屬內政部之社會職業團體「中華民國出版新聞媒體」,亦應依《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至4條,形塑涉及出版內容事務要員專業職包含平面媒體文字及攝影記者等從業人員,保障並維護其職業,以利符合同法第1至2條有關「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進而再與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商議重建有關考核及職涯獎懲事宜,以穩固文化發展之奠基並得以促使產學正向發展,俾利國家政經社會各產業與民主法治可相輔相成,創造出永續發展生活中兼具可持續創收之經濟體系,並活絡整體全面性提升國際競爭力。
  茲因我國傳媒深陷政商不當介入多年,且媒體領域範疇事務乃社會中唯一牽涉所有其他各產業之關鍵;然而,我政府長期不重視此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看似每年都有相關出國考察支出,返國後之報告卻與政府興革如出一轍、對產業毫無實際作為之影響,可見過往多筆聲稱參訪或考察行為的公帑支出根本就是亂花濫用、未能將人民辛苦工作所得後每年納稅款善用妥處,導致從未有過洞悉全領域範疇事務具相關實務專業人士之人才,結果影響各產業單位需求遠大於供,遂演變成只要有過任一媒體領域範疇事務經驗者皆能獲拔擢至其他任何產業中從事有關媒體之公關或行銷工作,殊不知此舉亦是招致當前假借產業訴求之美名而恣意妄行變相操弄媒體、奪取第四權並帶動輿論爭議風向,使國家社會整體趨向腐敗之因子。請求文化部人文出版司認清《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列各產業均與媒體事業牽涉緊密業務,尤以第二、三、五、六、七、八、十三、十五項更是直接關聯媒體事務範疇;其中第七、八、十三項還可謂報章雜誌等平面刊物延伸至行動數位媒介之關鍵,且2013年十月衛福部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明示平面媒體歸屬文化部權責,人文出版司黃姓女職員卻堅稱該法無關報紙出版並稱已廢《出版法》所以要出版發行新報媒(指:臺灣亞洲時報)自行印刷出版即可,然而近年因新冠疫情而生之有關報導新聞記者研擬先行施打,卻又由文化部提供名單,既極力卸責與報媒關聯卻能主動給予名單,莫名作為讓人不解!是故,將相關公職送交懲戒法院議處並暫以即刻停職防範誤事害國情事持續影響國家產學;又是否暫由「中華民國出版新聞媒體」派資深從業人士赴該司暫代有關工作職務一期,以協助政府端正機關應有作為之樣貌,俾利相關業務含公帑之補助得以運用得宜並適得其所,待依該法第6條四年乙次檢討期時再予交接還工作業務事項歸該部屆時派任該司之公職人員,以利端正其職助推相關產學事宜、符合法規合理合實之解釋,確實「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
  為加速落成《臺灣亞洲時報》出版發行,端正視聽,糾正影視傳播內容,輔助政府完善廉政健全體制,重建民主法治社會之關鍵即大眾傳播廣電出版新聞媒體領域範疇產學體制及規範,並以外界難以洞悉的全數相關產業樣貌為根,打造出足以強化產學標的之文博館,藉由《臺灣亞洲時報》扶植產學相關人才之培育;除平面報章雜誌等出版事業端如編輯部之文、美編、棚內外攝錄影及印刷、置成、派送、客服等各基礎部門單位專才之養成,廣電媒體亦將同樣分門建置專責單位,力促產官學之黏著,鞏固大眾傳播媒體新聞出版等相關事業能保有其於所處位置上,極盡發揮第四權功效之最大值,如此才有望促進正常社會可持續發展之未來,並能真正提升國人生活福祉,不再僅止於紙上談兵、陋習不改、無助於事、拖累社稷,甚至影響國際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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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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