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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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不佳,新聞常常有警方抓捕現行犯、通緝犯、拒檢衝撞乃至傷亡等等事件,警方因顧及人權、司法、法官自由心證、媒體及社會大眾觀感,或是怕不小心打死人或流彈波及旁人就不使用警械,結果造成警方或旁人無辜傷亡,嫌疑人抓捕失敗逃脫等等遺憾情況。
警方使用槍械時,禁止對著人體要害如頭部、胸部等部位開槍,若是彈道偏離等任何非人為之情況而造成嫌疑人或旁人波及而傷亡,看傷勢輕重,若傷勢輕警方免除任何法律責任,若傷勢重致重傷殘或死亡等等,警方應負部分責任,槍械針對身體其餘部位皆為可接受範圍。
而在大型群眾運動、抗議示威等等事件明顯失控,若群眾滋事分子明顯對警方或其他人其他民眾造成生命威脅之虞,警方也可使用槍械控制。
放寬警械使用條例限制,在危急狀態下警方使用槍械,將有助於減低警方及無辜民眾傷亡之情況,也能順利抓捕嫌疑犯不至逃脫。